问题一:我公司生产销售零部件,因原材料成本上调,对2018年签订的合同,现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规定还需再收取100万元的价款,请问现在收取的10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按哪个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公司4月1日后加收的补价款,收到款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100万元的补价款应按照1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我公司经营不动产租赁,4月份退2017年度的未开票收入,当时是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我公司于今年4月1日申请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按5%缴纳增值税,我应该按哪个税率冲减2017年的未开票收入呢?况且现在申报表里也没有11%的税率了?
答: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冲减2017年未开票收入。按照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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