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19718220网友: 您好!2019年5月22日,您在“麻辣论坛”反映万安乡司法所李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某某好处。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庚即进行了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李刚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在万安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故李刚不是万安乡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在李某某与宋某某的矛盾纠纷诉讼处理过程中,李刚系李某某诉讼代理人,其所在的万安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权根据规定和双方约定收取法律服务费。 三、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管理职责,如您认为李刚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真诚欢迎向我局投诉举报,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联系地址:恩阳区登科寺路228号司法局;联系电话:0827-3368186)。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监管,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不断规范! 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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