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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茶馆] ——南部县一村民卖病死猪肉,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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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4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19年5月22日,南部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汪某海、汪某全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黄海燕担任审判长,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永国出庭支持公诉,是南部县首例由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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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系统干部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100余人参加旁听。




2018年11月8日,南部县某乡甲村民汪某明家中饲养的猪发病,医治无效后死亡,汪某明便与其弟被告人汪某全将病死猪埋在屋后。次日下午,汪某明的另一头猪又发病死亡,汪某明便与汪某全将该病死猪抬至附近公路准备第二天深埋处理。后汪某全觉得埋了可惜,便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汪某海有两头病死猪问其是否要购买。后双方以50元的价格达成协议。2018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海将之前掩埋的病死猪挖出,连同放在公路上的病死猪一起拉到该乡乙村8组杜某某房屋附近。次日下午,汪某海对病死猪进行切割,发现掩埋过后的病死猪因时间太长,肉质不新鲜,便将该猪掩埋。从在公路上抬回来的病死猪上切割了大约20斤的肉放入家中冰箱,并将剩下的病死猪进行了掩埋。2018年 11月12日上午,汪某海从屠宰场领了新鲜猪肉到该乡市场销售。被告人汪某全在市场上找到汪某海索要了卖病死猪的50元钱。汪某海在卖完新鲜猪肉后便回到家中取了10斤左右的病死猪肉拿到市场销售,分别卖给了三个村民,共重约8斤、计款97元。后被该乡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发现并追回销售出去的病死猪肉,便将汪德海送至公安机关。


经南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汪某海向顾客销售的猪肉为病死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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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海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病死的牲畜),仍予以购买并向顾客销售;被告人汪某全明知是病死的牲畜而将其卖给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二被告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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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海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某全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汪某海支付赔偿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汪某海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食品安全大于天!
销售不安全食品不仅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编辑:王瑶
内容来自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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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24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5-24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5-24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恶

发表于 2019-5-2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5-2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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