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消息,近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的被告人王海波获法院有罪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海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王海波上缴的犯罪所得272636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犯罪所得41000元。
据悉,王海波此前系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2018年5月23日,乐山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王海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10月12日,乐山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查,王海波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单位收入,虚列单位支出报销费用归个人使用,涉嫌贪污犯罪。王海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市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海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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