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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合同书形式和书面形式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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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人们为了双方之间的利益都会选择签合同,这个合同不仅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利益和对方的利益,也是为了以防以后起纠纷,那么合同形式和书面形式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书形式只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合同书则仅指传统意义上的纸质的书面合同。
  书面形式的分类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 [3]
  2. 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包括:(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见证形式。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抑或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一。现在的学说理论上,有见解认为不应当将它们作为特殊的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条(9)(10)项采纳此种意见,未把公证、鉴证、登记、审批列入合同的书面形式。
  以上的文章是来自于青岛律师findlaw.cn/qingdao,希望对你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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