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赵子河水库工程的移民安置户。2015年嘉陵区移民局跟我们签订了集中建房安置协议,书面承诺(移民户手里有安置协议书)一年内将修建安置房的宅基地划拨给移民建房户,立即开工建房,一年内保证搬进安置房,并把移民户变卖所有土地、房屋的钱扣压,用作集中安置建房款。因为嘉陵区移民局跟大通镇政府的懒政、不作为等自身原因,导致现如今连建房宅基地都还没有给整理出来。移民户住不上安置房,无家可归,租房度日。
过渡费还是2015年的每户原住房面积*3.5元*个月的标准。这点钱连一年的房租都不够啊!更谈不上生活了。这么多移民安置户连住房都没有解决,生活极为困难,嘉陵区竟然宣布脱贫了,这种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上级领导,谎报政绩,行为相当恶劣!
为了支持国家水利建设,我们没了土地,没了家园,却得不到合理的安置,严重影响了政府跟老百姓之间的关系与信任度。为此,我们四十多移民户提出以下要求
1、解决因政府职能部门懒政、拖延、不作为,导致安置房没有修建,这几年来材料、人工成本上涨造成的差价,(比如2015年建房成本720/平米,现在1200/平米都不一定够);
2、把因工程占用了的耕地、林地以及地面附属设施跟移民户算清账,赔偿到位。占用了四五年,还没有给以赔偿,应该把赔偿金的利息也算进去,弥补移民户的损失。
3、把建房户的宅基地给平场整理出来,并做好三通一平、污水排放管道、化粪池等基础设施;
4、因为集中安置建房改为了自主择址分散建房,那么以前由政府管理建房资金就没有必要了。请求把本该属于移民户的建房款一次性打给建房户账户,让大家用这笔资金来购买建房材料。约定日期,逾期不到账的,必须缴纳千分之几的违约滞纳金!
5、当初签订协议的时候,协议书跟移民们所见到的文件,都是说的赵子河水库是灌溉用水工程,所以按此最低标准来购买了移民户的房屋跟土地。现在嘉陵区移民局又单方面变更成饮用水工程,用途都改变了,当初购买的价格是不是应该变动一下?
6、2015年签订集中安置协议时确定的集中安置点,现在嘉陵区移民局又单方面取消了,要另行择址建房。签订协议前,移民户看中的安置点有它的价值,而且还是经过上级部门批准了的。既然是协议,还是经过公示、公证了的,那就要执行。现在又要私自更改安置点,难道不该做出点补偿吗?
移民户们的这六点诉求,请大家看看,是不是合理合法?有没有狮子大开口?相关部门的懒政、不作为、拖延等造成移民建房户住不上安置房,是不是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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