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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餐饮服务企业店内试吃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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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餐饮服务企业视同销售问题,问题很常见,看着也不难,可回答起来却很拗口,一时语塞。

1.蛋糕店将自产糕点分切后请顾客在店内品尝,这一部分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若不视同销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对于顾客在现场试吃的产品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试吃属于业务招待费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另一种观点认为试吃是正常的促销费用,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个人赞同第二个观点。一是商家请顾客试吃、试用或发放宣传资料(非礼品)的主要作用,是使潜在的顾客对商品、服务进行了解,除此外几乎没有其他作用;二是为了销售商品、服务而进行相关活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非为了减少、免除、推迟缴税,不以谋取税收利益为目的;三是现场试吃、试用的产品和宣传单就和促销活动消耗的水、电一样,是生产经营活动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且在现场即消耗完毕,属于正常的耗用。

因此,蛋糕店将自产糕点分切后请顾客在店内品尝,这一部分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相应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2.店内超过保质期的下架减货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若不视同销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店内超过保质期的下架减货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超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下架减货产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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