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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平昌县信用联社强骗老股民股权背后到底有多大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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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王静平5130281976****8157、朱开能5130281958****8351、白绍永5130281951****8170、白培祥5130281961****815X、罗伯文51302819700****011、等多次联名信访四川省平昌县信用联社强行霸占股民股权一案均被地方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层层包庇,层层护佑,在2108年12月6日再次信访,这次又被四川省巴中市银监分局违背中央政策文件对我们做了《巴银监信复(2019)1号》答复意见书。根据中央文件【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 2004年4月21日文件:

      第二章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并没有说要清退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原有资格股和投资股。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明文指出股权是不可以退股的。
     当我们电话问到巴中分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地说:“我们就这样,你自己上法院去”然后当即挂断电话。事后我们又再次联名信访。这一次四川银保监局同样违背政策文件对我们做出了欺压性回复【川银保监信告(2019)4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
     我们作为中国公民、四川的老百姓很难理解我们的四川的银保监局是到底应该保护谁?这是一个为谁服务的机构?您们在告知书里面说“你们原入股平昌县相关农村信用社股金在清理规范老股金时已纳入'资本公积金'核算”。文件明文指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难道说是四川所有银保监局的工作人员都不识字吗?还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中央银监发〔2004〕23号这个文件吗?您们是以什么为依据推翻中央银监发〔2004〕23号文件内容对我们做出肯定性的清理回复?就假如是地方上要出台什么政策进行明细化,那也是以我们伟大的党中央为核心,以中央政策、文件为核心呀!  我收到告知书后立马拨打你们电话028——61886492你们接到电话后支支吾吾说不出清退的理由,最后告诉我很多问题是信访解决不了的。这是在你们管辖职责范围之内的案子我们向你们投诉举报,你们作为直属监管部门你们告知我处理不了?你们这话说出来简直是荒唐、滑天下之大稽,你们这是自己讽刺、嘲笑你们自己…………难怪平昌县信用联社态度和语气如此嚣张,原来你们省级监管局也在庇护他们。在我们四川老一辈人里流传的有句民谚“人在做天在看”,我始终坚信我们伟大的祖国伟大的党是一个讲真理、讲正义、讲道德、讲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联名上访之路我们还会继续坚持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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