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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全国罕见两起刑罚执行错案,数巴中是中级法院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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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效判决未送达 无效判决被执行

时间:07-30  08:46   作者: 薛正俭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宁夏查出一起罕见刑罚执行错案
本网银川7月29日电(记者薛正俭) 今年6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谢振忠强奸一案时,发现一起因法院不送达生效判决书,而导致错了十八年的罕见的刑罚执行错案,罪犯虽蹲狱七年零六个月,但一直不知自己被判刑十五年。

据中宁县检察院介绍,2004年6月底,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谢振忠强奸一案时,办案人按程序阅卷后提审了谢振忠,案卷中清楚地记载他1986年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当谢振忠在供述自己曾有犯罪前科和判决执行情况时,多次说“我曾被法院判了十年刑”。明明法院判的是十五年,谢振忠怎么说是十年?办案人多次问被告人:“你是不是记错了法院判的刑期?”“我从没有见过什么十五年的判决书。”谢振忠语气十分肯定。

为查明事实真相,办案人员到吴忠市中级法院(原银南地区中级法院)调卷审查发现,1986年2月,谢振忠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中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驳回后,被送往宁夏平罗监狱服刑。后被害人亲属提出申诉,原银南地区中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认为,谢振忠故意伤害其妻马爱芳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在群众中引起公愤,遂于1986年11月撤销了中宁县法院一审判决和原银南地区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改判谢振忠有期徒刑十五年。之后,原银南地区中级法院将生效判决书和案卷一并退回中宁县法院代为送达交付执行,但中宁县法院一直没有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平罗监狱,平罗监狱也一直不知道谢振忠原判决、裁定已被撤销。谢振忠本人也不知其中变化,还因狱中表现良好先后两次被减刑二年零六个月,于1993年4月被提前释放。

中宁县检察院认为,因法院送达环节出现重大问题,致使监狱执行无效判决,罪犯刑期严重缩水,导致谢振忠被提前释放后又重新犯罪。据此,中宁县检察院近日向中宁县法院送达了“对你院执行的一起无效刑事判决请予认真纠正”的检察建议书,中宁县法院表示要尽快纠正。



四川省巴中市无生效判决被执行刑罚,法院、检察院至今不纠正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书,对具有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又以“鉴于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对熊医生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原判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却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就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熊医生莫名其妙被执行刑罚后,法院由于没有生效刑事判决书,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再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前既不能交付执行也不能再审为理由,反复申诉至今,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立案复查,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巴中市检察院不予抗诉,四川省检察院不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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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10年到2年6个月,这不是完美的结局了么?难道无罪??再申诉连省高院省检察院都不予支持了那说明真的有罪呢,难道各级司法机关都徇私枉法不成???
 楼主| 发表于 2019-6-14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HE761225 发表于 2019-6-14 13:24
由10年到2年6个月,这不是完美的结局了么?难道无罪??再申诉连省高院省检察院都不予支持了那说明真的有罪 ...

巴中这件案子罕见在于:

1、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
2、二审判决由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没有报最高法院核准,就无法生效。刑事判决没有生效却被交付执行;
3、没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却堂而皇之地交付执行刑罚,检察院却不监督纠正,没有生效的刑事判决,罪名可以执行刑罚?
4、由于没有生效的刑事裁判,没有再审的前提条件,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堂而皇之地对案件两次再审;
5、再审变更的起诉罪名----医疗事故犯罪,是被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否定了医疗事故的存在,才改以非法行医起诉的,再审既没有新证据也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这医疗事故犯罪是从哪里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巴中市最牛,全国扫黑除恶以来,其它省市领导干部为黑社会充当保护伞纷纷落马,然巴中市自1997年开始到2004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没有报最高法院核准,都是由法院院长收钱后决定酌定减轻处罚,审判委员会通过就将未生效判决交付执行了事。而且摆平了检察院的刑罚执行监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政法委的监督,至今无人过问,你们说在巴中谁才有这么大的权力,是谁在为巴中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充当保护伞,在巴中能够管到法院、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的人有几个人?巴中的黑社会老大到底是哪个?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给了巴中市中级法院这般藐视法律的底气?是谁给了巴中市中级法院这种明火执仗、胡作非为的勇气?难不成巴中市中级法院改了名号,变成了某人的“私人衙门”吗?

检察院不应该是司法腐败的庇护所

发表于 2019-6-15 12: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强制执行两年了,真的叫卵用,就是巴中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太黑了,分管政法的官员屁眼儿太黑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之所以敢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得力于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的撑腰壮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有如此后台庇护,当然就有持无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由于有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的撑腰壮胆,法院的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就更加有持无恐,在审理案件中目无国法,公然枉法,强行定罪,故意制造错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黑保护伞不倒是不可能依法审理案件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做孽尤可恕,
自做孽不可活;
司法腐败确是亡国之祸。

如果国家避护司法腐败,
确实就是该灭亡了。

发表于 2019-6-20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6-2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应该要脸地给出个说法呀,
刑事判决还未生效前到底能不能再审?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到底是依据的什么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为什么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到底还要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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