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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请补发我的生活费和退休待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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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补发我的生活费和退休待遇申请书

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从1985年2月至1988年1月在原原国营八一六厂供应处工作,从 1988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护厂大队工作的事实, 连续工龄20年。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八一六厂财贸办公室,2007年5月12日在《涪陵区未参保集体企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资格确认表》上申报单位意见栏签注“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并加盖“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八一六厂财贸办公室”公章予以确认。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局也在上面签注“经审核,该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人员符合按月领取生活费资格条件”并加盖了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局公章。重庆市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在上面签注“该人员经审查确认符合按月享受领取生活费资格条件,从2006年1月起支付生活费”,并加盖重庆市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2008年11月24日《工作经历情况表上》姓名陈明华,工作经历起止时间1985年2月至1988年1月在供应处工作,1988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护库大队工作,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人力资源部签注“情况属实”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记载:最后用人单位锦肖公司所在地涪陵白涛,起止时间1982年至2012年1月,工作单位锦肖公司,累计工作时时28年。2012年2月15日重庆市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王立在签注“同意申报”,并加盖“重庆市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确认。
     但至今我没有享受到“按月享受领取生活费资格条件,从2006年1月起支付生活费”待遇和“重庆市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给我办理的退休待遇”。特向你们提出申请,请求补发。
       陈明华,女,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480701xxxx,住重庆市涪陵区静园路82单元1-1号。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龙溪镇松牌路81号。电话15723153863
         
                                                      二0一九年六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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