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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要脸地给出个回答,刑事判决未生效前能不能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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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事情经过
      2001年12月12日四川省巴中市 通江县法院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注册后还未领取到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加手术活动,属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以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对熊医生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就被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熊医生于2004年4月刑满出狱后,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却被巴中市中级法院拒绝。巴中市中级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此,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巴中市检察院不予抗诉,四川省检察院不予复查。

  二:刑事判决未生效前,原审法院能不能启动再审?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般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审刑事判决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属于生效判决,二审判决属于生效判决:但是法律特别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除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现行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别程序有两种情况:
   一是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无论是一审判决作出后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还是二审判决,都不能生效,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逐级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同意核准,作出核准裁定后,判决才能够生效,否则将会依法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它法院重新审理,或者被最高法院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二是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无论是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判决(包括死刑缓期执行)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没有上诉及抗诉;还是二审作出的死刑判决(包括死刑缓期执行),都不能生效,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报有核准权的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核准,作出核准裁定后,判决才能够生效,否则将会依法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它法院重新审理。


(二)未生效刑事判决不能提出再审?

  再审的前提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明文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可见,再审的前提是判决必须是生效,刑事判决未生效前是绝对不能再审的,判决没有生效前,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也无权决定再审,庭长就更不用说了。


三:(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是凭什么法律规定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要脸地给从法律的角度说出个道道(熊医生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贿赂了巴中市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复查及审查申诉的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检察院分别作出不予抗诉,不予复查的处理,却没有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为什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为什么再审作任何法律解释。虽然市、省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受贿后做出了不负责任的回复通知,但这并不等于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就合法了,并不等于刑事判决未生效就再审也就合法了。违法作出的刑事判决只能归于无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看巴中市中级法院哪个当院长,不论跟上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的关系再铁,违法的就是违法的,错的就是错的)。

(特别说明,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且维持原判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再审查明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所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巴中市中级法院本该依法撤销(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将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自1997年至2004年所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是院长收足钱后,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的事实,又故意却滥用职权,对明知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违法再审,并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还既不依法,又不要脸,不对自己的错误依法纠正,还强词夺理,不要碧莲地回复不对申诉立案,见过不要脸的,但确实没见过巴中市中级法院怎么不要脸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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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2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应该要脸地给出个说法呀,
刑事判决还未生效前到底能不能再审?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到底是依据的什么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你们凭什么不对申诉立案复查,你们到底还要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19-6-2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在政法委的庇护下,司法机关黑恶势力才敢如此肆无忌惮;如果没有政法委的庇护,巴中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兰新华再怎么都没那狗胆敢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兰新华也只不过是帮市委有些人赚钱的一个工具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9-6-25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刑事的副院长说人话:刑事判决未生效前能不能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9-6-2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到底是人民法院还是黑社会?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到2004年期间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无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就交付执行刑罚为什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发表于 2019-6-26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1

发表于 2019-6-27 1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2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
从1997年到2004年期,那么多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为什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刑事判决书还未生效就交付执行刑罚;你们的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到底收取了多少贿赂?
 楼主| 发表于 2019-7-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巴中市中级法院:

刑罚交付执行活动,是指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及时将交付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公安机在一个月内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或者留看守所、拘役所服刑,或者在监外执行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依法将罪犯收监执行刑罚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前这份判决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怎么可能交付执行呢?判决都还未生效,执行你妈那啥碧呢?再审你妈那啥逼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7-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刑罚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这是法律规定的法院作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裁判后必须履行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忽悠。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上级法院及最高法院同意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原裁判生效,不同意核准的,裁定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其间,无论是一审裁判还是二审裁判,最高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前,裁判尚未生效。

巴中市中级法院明知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后裁判才能够生效,却不错吧最高法院核准,直接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交付执行,这到底是为哪般?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这些院长、副院长,你当的你妈卖B,该案至今都还不纠错。特别是通江县法院哪个作出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的偷人生出来的法官,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的判决都还没有从报最高法院核准,是不是要被撤销重新审理都不知道,你就急忙作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你妈那老麻B.是不是你妈要偷人等不及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7-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审被告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刑罚交付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同级检察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纠正、改正;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释法明理,使其复判息诉。
巴中市中级法院,巴中市检察院之所以不要脸,不依法,不讲理讲理。就在于对无生效刑事裁判却对熊医生执行刑罚这一明显违法执行行为不纠正,不抗诉,也不释法明理,活脱脱两个死不要脸的赖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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