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经过
2001年12月12日四川省巴中市 通江县法院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注册后还未领取到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加手术活动,属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以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对熊医生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就被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熊医生于2004年4月刑满出狱后,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却被巴中市中级法院拒绝。巴中市中级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此,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巴中市检察院不予抗诉,四川省检察院不予复查。
二:刑事判决未生效前,原审法院能不能启动再审?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般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审刑事判决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属于生效判决,二审判决属于生效判决:但是法律特别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除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现行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别程序有两种情况:
一是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无论是一审判决作出后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还是二审判决,都不能生效,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逐级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同意核准,作出核准裁定后,判决才能够生效,否则将会依法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它法院重新审理,或者被最高法院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二是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无论是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判决(包括死刑缓期执行)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没有上诉及抗诉;还是二审作出的死刑判决(包括死刑缓期执行),都不能生效,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报有核准权的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核准,作出核准裁定后,判决才能够生效,否则将会依法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它法院重新审理。
(二)未生效刑事判决不能提出再审?
再审的前提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明文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可见,再审的前提是判决必须是生效,刑事判决未生效前是绝对不能再审的,判决没有生效前,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也无权决定再审,庭长就更不用说了。
三:(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是凭什么法律规定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要脸地给从法律的角度说出个道道(熊医生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贿赂了巴中市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复查及审查申诉的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检察院分别作出不予抗诉,不予复查的处理,却没有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为什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为什么再审作任何法律解释。虽然市、省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受贿后做出了不负责任的回复通知,但这并不等于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就合法了,并不等于刑事判决未生效就再审也就合法了。违法作出的刑事判决只能归于无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看巴中市中级法院哪个当院长,不论跟上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的关系再铁,违法的就是违法的,错的就是错的)。
(特别说明,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且维持原判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再审查明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所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巴中市中级法院本该依法撤销(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将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自1997年至2004年所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全都是院长收足钱后,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的事实,又故意却滥用职权,对明知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违法再审,并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还既不依法,又不要脸,不对自己的错误依法纠正,还强词夺理,不要碧莲地回复不对申诉立案,见过不要脸的,但确实没见过巴中市中级法院怎么不要脸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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