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9〕3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3点修改为“若以上两种情形无法整体办理地下空间土地利用手续的,在确定分户登记面积和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前提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地下空间补充条款》,依法明确权利和义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规划核实意见、用地核验意见及《地下空间补充条款》先行办理首次登记,申请人可按《地下空间补充条款》约定分批办理分户登记”。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在《办法(试行)》失效后、本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地下建设用地出让价款以宗地成交楼面单价作为计算标准,负一层地下商场及其它经营性建(构)筑物土地出让金按30%、地下停车场按20%计算;负二层土地出让金按负一层的50%计算;负二层以下土地出让金按上一层的50%计算,并依此类推”。
删除第二十七条中“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内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9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