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 蔡莉,女,生于1976年4月17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联系电话18282351225 原告:蔡琴,女,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 被告: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镇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2019年6月25日强挖原告母亲坟墓的行为程序违法;责令被告将母亲的尸骨交原告处理。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母亲的坟墓位置在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村原告房屋的后坡上【附件1坟墓图片】。因政府将所涉地卖给了开发商修建商品房,2019年5月 11日,被告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发出《限期搬迁通知》。通知内容“......现责令你在7日内(2019年5月11日-5月17日前)将位于原解放村1组的壹棺坟墓自行搬迁;如逾期不搬迁,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3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见附件2限期搬迁通知】” 但是,在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情况下,2019年6月25日10时,被告动用警力和大批人员,将原告限制在家中,同时,被告雇佣挖掘机挖除了原告母亲的坟墓。原告被迫在室内窗口录下被告挖坟的现场实况【见附件3挖坟视频图片】。在此同时,原告向110报了警。警察答复,强制挖坟是政府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搬迁”,强制挖原告母亲的坟,导致原告不知母亲的尸骨在何处,被告的行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舆论影响,给原告极大的精神伤害。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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