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近,两者很容易混淆,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下面我们总结下两者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劳务关系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必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主体关系不同。劳务关系双方主体仅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经济关系,而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内容及纪律的管理。
(3)主体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报酬按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5)雇主的义务不同。国家干预贯穿劳动关系的始终,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则无此干涉,双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关系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则由民法、合同法或经济法调整。
(7)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中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8)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必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后方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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