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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近10个亿的工程招标暗藏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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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个亿的工程招标暗藏玄机
2019年5月20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国道245线巴中至碑垭(南充界)段恩阳辖区工程施工标段”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者下载文件后发现该工程招标暗藏玄机:
一、根据《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发〔2017〕29号文规定“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应当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该项目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文件下载与该文件要求不符(经查询,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与巴中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均无该项目相关信息),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故意减少挂网网站,恶意缩小浏览量和知晓范围,涉嫌人为减少竞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13号令)“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6天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故意缩短提问时间,许多投标人获取文件后,来不及研究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提问时间便已截止,提不了问,意味着投标人默认文件没有问题。
三,根据《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发〔2017〕29号文规定“第四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主跨200米及以上的特殊结构桥梁、长度6公里及以上特长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工程的主体施工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政府投资及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附属工程施工及通用性材料采购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公路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系统等机电工程采购安装应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主跨200米及以上的特殊结构桥梁、长度6公里及以上特长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工程的主体施工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该项目招标人为巴中市国资委全资控股的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为省级补助及地方自筹,属于政府投资,且项目建设内容不含主跨200米及以上的特殊结构桥梁、长度6公里及以上特长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采用交通项目综合评估法中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违反上述规定。
四、该项目评审办法中的综合打分设置不合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发〔2017〕29号“第四十四条……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信用)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以及交通运输部《2018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注解“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上述规定对评标委员会随意打分进行了限制,同时也是对招标文件的评分设置作出了相应限制,理论上除因投标人自身投标文件编制的错误外,满足各评审项最低要求的投标人得分应不低于对应评审项满分的60%。而该招标文件中“企业资质”、“财务能力”、“业绩要求”、“技术能力”评分项的最低分与最高分相差甚大,完全超出上述规定范围。
五、由于上述第四条表述的招标文件评审项最低分与最高分分差过大,经编者细研究评审办法后发现,该招标文件评审办法限制性条件明显,涉嫌为“特定单位”量身定做,依据如下:
1、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企业资质”中“符合须知前附表附录1资质最低要求得5分;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得7分;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得9分;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加1分”;据查,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全国共124家,在四川省交通厅办理了企业信用登记并评价在B级及以上共120家,同时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共54家。
2、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财务能力”中“满足附录2“财务最低要求”得2分;(1)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利润:10000万元至100000万加1分。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利润:100000万元以上(含100000万元)加2分。(2)2018年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中年终期末货币资金在100000至500000万之间加1分;2018年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中年终期末货币资金在500000至1000000万之间加2分;2018年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中年终期末货币资金在1000000万以上加3分;本项最高得7分。”该办法中对财务资金要求数额巨大,基本上仅大型的央企或国企能达到最大加分条件,此项目控制价9个多亿,要求10个亿的净利润、100个亿的年终期末货币资金加分远远超出招标项目的本身需求。
3、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技术能力”中“投标人2014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仅限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每个奖项0.2分,本项最高得4分(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同一工程项目获得的不同奖项不重复进行加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13号令)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交通运输部《2018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注解““技术能力”指投标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包括投标人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该招标文件得分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仅以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作为得分条件;据查,鲁班奖与国家优质工程属同一奖项,每两年评选不超过240个,詹天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0个,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不到5年时间内具备20个奖项才能得满分,限制性明显。
4、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履约信誉”中“2018年度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为AA级得3分;2018年度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为A级得2分;2018年度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为B级得1分;连续3年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为AA的加0.5分,连续5年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为AA的加1分,连续7年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为AA的加2分;本项最高得5分。(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根据《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发〔2017〕29号文规定“第二十六条中:(一)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投标人: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二)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投标人: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80%;(三)对信用评价为B级和C级的投标人,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分别为满分的60%和0%。”该项目招标文件得分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另据查询,2017年度具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AA级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共20家;满足连续7年AA的单位只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两家。
5、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未采用《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发〔2017〕29号文推荐使用的“随机权重法”、“二次平均法”、“随机低价法”、“最低价法”中的任何一种;且评标价的的打分为高于基准价1%扣0.2分,低于基准价1%扣0.1分,意味着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差10个点,分差才有1至2分;施工招标,不管采用何种评标办法,价格都应占关键因素,而该项目报价的差距与得分的差距完全不成正比,投标报价的偏差基本上无任何意义,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故意控制价格评分区间,通过评分办法中的其他限制项控制中标单位。
6、综上,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交安设施专业承包资质+巨额财务能力+20个国家级工程质量奖+连续7年双A+受控制的价格评分,该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指向性明显。据编者经验来看,该项目招标文件应是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量身定制,该项目2019年6月13日开标,具体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六、据编者了解,该项目挂网后,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针对上述问题提起质疑,然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对自身文件编制的违法违规视若无睹,轻描淡写一句“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作为答复。有投标人不服其回答,向招标人上级部门进行投诉,然而,上级部门直接将投诉转交给招标人“自行处理”,招标人又转交给预定的中标人“协调处理”,教科书式的完美解决问题。
七、在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的强硬态度下,该项目于2019年6月13日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评标结果公示于2019年6月17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中标人即为我方在前期质疑举报中提及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示显示,一共18家公司参与投标,2017年度四川省交通厅信用等级为AA的单位共20家,而此次将近10个亿的工程,却只有三家双A单位参与,在当下的大型公路项目招投标市场中,这是非常罕见的,其根源就潜在投标人都知道本项目招标文件是为中铁一局量身定做的,网上匿名质疑,招标人不理会,又撕不下脸来投诉,怕打击报复、怕影响公司运营,大家就放弃参与,这是招投标市场病态的和谐。再看参与单位中,五家公司资质不满足被废标,第二名四川省公路桥梁公司(94.42)比第一名中铁一局(99.18)相差4.76分,其余单位普遍得分在70、80分左右,这样的招投标具备竞争性吗?这些单位报价均在下浮3%-8%之间,为什么?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基准价是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中铁一局需要这些单位来配合报价,也需要多一点公司让大家看看这个项目竞争有多么激烈。中铁一局中标价为938733641元,相较于招标控制价(988664229)仅下浮了5%,如此大型的项目,以这种不公平、蛮横的方式中标,这是我国大型国企的光荣?还是耻辱?
八、编者在项目开标前在巴中市“市长信箱”、“纪委信箱”、“问政四川”反映问题,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项目开标结束公示后,面对明显存在的问题和结果,编者继续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纪委监察、巴中市市长通过网络方式反应问题,至今任然没有任何部门介入监管。编者不得不猜测、这9个多亿的工程项目背后到底涉及了什么,让这么多部门集体缄口!
该项目为国道建设工程,投资大,线路长、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然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预定的中标人,三者完美结合,通力协作,让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形同虚设。编者在向主管部门反应无果的情况下,希望本文能引起各界新闻媒体的关注,看一看我们国家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到底是否“因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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