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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阆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七江中队原副中队长廖美松,在工作期间先后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现金2万元、茅台酒6瓶(53度375毫升)。
廖美松同志身为中共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十八大后收受他人现金和高档酒,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调离市公安局工作。案中所涉违纪款物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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