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d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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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岳交通局巧立名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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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投诉来信 产经维权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1026 更新时间:2007-8-7
一封投诉信反映安岳交通局收取社会团体费320元,坑害百姓。
我于2007年8月2日到四川省安岳县交通局,换取“道路经营许可证”。可是,却被告知除需收取4元钱工本费外,还需交纳320元的“社会团体费”。有的人来晚了还按每天50元罚款。
对此甚感疑惑,此类收费既不公示又不告知。据我所知,按国家规定,办证只收工本费4元钱。交管所乘换照之机,搭车收取社会团体费,实属违法收费。
由于当时没带多少钱,便去借钱办了证。当天上午和下午,我去了两次要求退费。工作人员说,要收取门牌费140元,说是资阳市的规定,但是没有出示文件,她们反而还骂我。
尊敬的新闻工作者,我们这里有好多这种违规乱收费的行为,且都态度蛮横,丝毫不顾及我们百姓的生活疾苦。希望广大媒体能够关注此事,将这些丑恶的行为进行曝光。还我们一个公正,安宁的生活环境。
安岳县委、县府一再强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依法行政,禁止乱收费,为何安岳交通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呢?我请求有关部门追究查办相关人员,强烈要求安岳县交通局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清退所有违规收费。以利社会和谐稳定,安定团结,以利再就业。
投诉人:雷先生
编 后:
接到这份投诉信,我们不敢有丝毫怠慢,立即与安岳县交通局取得联系。并把投诉信传给工作人员,初期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以不知此事为由,强烈要求我们出示他们乱收费的凭证。我们立即与投诉人联系,把收费单传给交通局。至此对方同意调查核实。
翌日,交通局的李科长告诉我们此事已解决。(据投诉人称,安岳县运管所所长等三人驱车到他们家,主动要求尽快解决,涉嫌搭车收费纠纷一事。退还了会员费320元,并支付了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1680元)。发生此事是个别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工作方法简单所致。对于这样的解释,我们对交通局的内部管理及工作人员职业素质进行了质疑。
仅就所谓的320元的社会团体费进行询问。李科长为我们出示了《1998年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5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岳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对社会团体费的解释为140元的门牌费,180元的会员费。但我们问及是否所有的违规收费都已归还给当事人。李科长支吾的答:都已归还。经过我们对文件的细致阅读及与投诉人的联系核实。我们发现诸多疑点,具体表现为:
一、李科长提供的文件都是从网上下载的,而非正式的上级下发文件。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堂堂国家事业单位,交通局的领导居然找不到国家正式下发的文件,需要网上下载。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收费依据。李科长给与我们的两封文件规定中有很多不同之处。98年的文件规定为3元,05年文件规定为4元。我们对此提出疑问,李科长回复以05年的为主。
三、关于门牌费。李科长给我们的道路运输收费项目收费通知中明文规定:因损失或损坏需要补发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的,须交付铝制汽车维修专用标志牌100元。而安岳县交通局却收取140元。李科长解释为,交通局发放的门牌为铝合金的。对此,我们很是疑惑。明明规定是因遗失及损坏才须补发标志牌。而投诉人说,他们家至今已有三块标志牌,交通局每年都强制他们购买标志牌。而且,我们也很奇怪,小小一标志牌,怎会因材制问题加收40元。
四、会费问题。对于180元李科长说是加入安岳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的会费(该协会为一群众性自发组建的学术团体,以自愿原则申请加入)。投诉人说他根本就未曾加入过这个协会,而且交通局的同志,在协调案件时,曾要求他对外界称加入了该协会
。此事让我们不由自主回忆起04年震惊全国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曝光过的四川省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收费一案(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商户征收市场管理费、咨询服务费、工会会员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至今,我们还记得那首在安岳县街头巷尾流传许久的诗句:“万人交费千万元,竟然不见一文件;强行收费变‘自愿’,请求领导管一管!”有志之士那义正言辞的话语还在耳边回响:“请你们该收的收,不该收的可不能收啊!‘自愿交费’实际上是掩耳盗铃,你们有收费权,我们人民群众有监督权”。不知是否巧合,相似的事件再次在安岳县发生。
五、关于退费范围。李科长说已把所有收取的社会团体费,退还给当事人。但据知情人士透露,仅归还了投诉人的费用。违规收取的费用并未归还所有当事人。
李科长一面要求我们尊重客观事实,强调他们是合理收费;另一方面,却不能对我们提出的疑问,做出合理的解释。而我们却可以很明显的从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通知中看到有如下规定:各地运营部门,除合理收取文件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除省以上政府和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知李科长所谓的合理收费依据何在?
我们就此事详细咨询了国家发改委,发改委明确表示:没有当地物价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名文规定收费项目的,即使多收一分钱,都可视为乱收费。缴费人有权拒交。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如果当地物价部门不予受理的,可向省、直辖市物价部门进行反映;省、直辖市物价部门还不予受理的;可以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进行举报。并且语重心长的说,近年来,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常年受理价格举报、咨询,立案查处等价格举报案件。
据报道,全国价格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次是:交通运输价格、教育收费、垄断行业价格、医药价格、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价格。其中,交通运输乱收费已居各类举报榜首。交通运输乱收费情况严重,刻不容缓。应该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各种乱收费及时举报。新闻媒体也要加强新闻监督力度,对乱收费部门及时报道。只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