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公安局
打击“黄赌毒黑”违法犯罪工作
问责规定
为强化打击“黄赌毒黑”违法犯罪,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安机关责任领导及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黄赌毒黑”问题发现不及时、监督整改不到位的; 2、未及时核查“黄赌毒黑”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并组织查处的; 3、未及时对“黄赌毒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打击整治的; 4、辖区“黄赌毒黑”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被上级通报或直接查处的; 5、发现“黄赌毒黑”违法犯罪活动,隐瞒不报的;参与“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 6、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查处“黄赌毒黑”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或命令的; 7、在查处“黄赌毒黑”违法犯罪活动中,泄露警务工作秘密、通风报信、弄虚作假、办人情案、关系案,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降格处理等失职渎职的。 第二条 问责方式 出现以上问责情形,情节一般的,予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或禁闭;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追究分管、联系局领导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由西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颁行。 西昌市公安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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