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
党内法规,不属国家法律法规,无法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那么,使用党徽发布商业广告,是否适用《广告法》来执法呢?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印发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就明确规定,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也应当认定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禁止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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