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一剂猛药党员及时醒酒 昨(7.9)日,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了8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通报称,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全市共有105名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中,酒驾76人,醉驾29人,造成交通事故15起;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80人,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25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9人,被法院判处刑罚14人。这给广大党员干部特别领导干部再次敲响了警钟。 从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8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出,无论是酒驾,还是醉驾,都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凡涉酒驾行为的,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在前,纪检监察机关的党纪政务处分在后。有的行政处罚较轻,但党纪政务处分较重。一方面,充分体现了“纪法衔接”“法法衔接”;另一方面,再次证明党纪严于国法。 稍稍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酒驾行为是交警部门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就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监察法实施后,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广安,这方面的协作配合相当默契,凡公安机关查实党员和公职人员存在酒驾行为的,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一律抄报纪检监察机关。 仔细阅读十八大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难发现,新条例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与此同时,去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为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常识。亲朋好友久不久聚一聚,也是常情。但不能在把酒言欢间,将党的纪律规矩和国家法律置之脑后,视党纪法规为“儿戏”,干出酒驾醉驾这类“荒唐事”。通报中这些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法律惩处,代价沉痛,教训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务必引以为戒。 广安这则通报再次申明:对于顶风违纪、以身试法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严查快处,对典型问题一律通报曝光,强化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不断巩固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 自由即自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纪法面前,更应保持头脑清醒,警钟长鸣,廉洁自律,坚守纪律红线,严守法律底线,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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