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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新狸猫换太子:广元市关系网以个体侵占港援国有合作医院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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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有狸猫换太子,今有个体偷国合”。《典型刑案不立案,办案人员公正履职遭质疑》于2019年4月26日在《今日头条》、《神州网》媒体相继报道后,受到广泛关注而引发公愤。

  要了解案件的全部真相,请听档案述说。

  档案显示:国有合作的昭化中医康复医院与无行医资格证个人所有的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在申报行政许可及核准的名称、资金、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法人设立条件上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医院;然而,却被偷换为同一地址的“同一家医疗机构”,以后者偷换侵占前者而违法存在。尽管法院判决:后者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应属违法行政行为,也同样逍遥法外至今。

  上篇:怀胎3年的昭化中医康复医院“太子”终出生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香港援建了广元市昭化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简称康复中心)。从2011年起,其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为盘活尘封多年的康复中心,四处寻找有资质的合作人,最终选择了有办医资质的王明富,于2012年4月10日与之签订了为期10年的共建医院合作经营协议;王明富立即履约投入百万元招聘40名科室人员、投入设备设施,并组织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市卫计委或市卫健委)等相关人员到沿海多地考察,并按卫计委考察人员要求完成筹建。因筹建时间长、投资大、回报慢,为保障王明富合法权益,双方于2014年2月16日将原合同期延长至长久,重新完善签订了每20年完善1次的长期《康复中心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合作经营康复中心,王明富自主组建技术队伍、设计运作管理模式”。

  2014年5月12日,王明富完成卫计委指导的设置筹建,与康复中心联合向昭化区卫生局提出《关于联合申办广元昭化康复医院的请示》(昭康[2014]5号)。8月20日昭化区卫生局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关于设置广元昭化康复医院的请示》(昭卫[2014]104号),9月16日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设置的批复,10月8日昭化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报送《关于设置广元昭化康复医院的请示》(昭卫[2014]131号);上列文件中均载明:康复中心与民间投资人王明富联合向我局提交申请,总投资3089万,其中康复中心固定资产2989万,王明富投进注册资金100万。经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10月10日王明富和康复中心联合向市卫计委提交了《广元昭化康复医院设置申请材料》(见图1),载明法定代表人为王明富。10月29日市卫计委派出李坤禄等人前往实地进行的设置许可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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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来源于《王明富设置申请档案》第1页)

  验收过程中,李坤禄再次向王明富提出自己的老婆杨国凤、顾兰英等5人能帮助办证并能带病员协助经营。当年10月31日王明富接受了顾兰英等5人参加项目合作,签订了《项目投资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无条件地遵守王明富与康复中心的合作协议,王明富为广元昭化中医康复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顾兰英等5人每人出资10万元占股16%,王明富前期投入100万减少认定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其股份占股20%(这多占4%股份的长期分成作为减少认定前期投入的补偿)。协议签订后,王明富便以广元昭化中医康复医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顾兰英出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营管理(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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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2016年伪造档案》88页)

  2014年11月21日,市卫计委将《关于同意设置昭化中医康复医院的批复》(广卫函[2014]11号)发给王明富签收,批复“昭化区卫生局《关于设置昭化中医康复医院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同意按相关要求设置医疗机构。”(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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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左:区卫生局设置申请右:市卫局设置批复

  2014年12月10日,王明富和康复中心联合向市卫计委提交了《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材料,由市卫计委提供格式空表,填写的内容和所附材料与王明富之前申报的《广元昭化康复医院设置申请材料》的内容完全一致。

  2014年12月15日,市卫计委专家组对上述申请材料填写的内容和所附材料是否达到专科医院设置条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评估,验收合格;18日,时任市卫计委主任吴桂华(现任广元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全国人大代表)最后签字同意核发许可证(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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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2016年伪造档案》档案第23页)

  至2014年12月18日,王明富和康复中心联合申办的昭化中医康复医院怀胎3年花费百万的“太子”终于出生,昭化中医康复医院设置、执业许可证完成,顾兰英负责的项目经营开始。

  中篇:三招将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狸猫”换“太子”

  2015年1月中旬,顾兰英电话要求出差的法定代表人王明富立即回医院有要事。16日,王明富回广元当晚便被纪委带进审查室,审查为办证行贿市卫计委和康复中心相关领导的举报。经审查王明富没有行贿。王明富现在回想感到顾兰英要求自己回广元,应是蓄意通过查处来取代王明富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而没有达到。

  顾兰英项目经营到2015年9月6日,找法定代表人王明富汇报工作时称“证没有办下来”“证办不下来”无法正常经营,无利润可分。王明富不相信顾兰英所言,便到医院查看,医院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后来,王明富听到风声“医院到一个姓母的手里去了,与你无关了。”于是,王明富便到市卫计委复印出2套原始档案,市卫计委加盖了骑缝章,即《广元昭化康复医院设置申请材料》(简称《王明富设置申请档案》)和《市卫计委关于同意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简称《顾兰英变卖母敏档案》)。

  档案内容令王明富十分震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早在2015年1月21日就已经办理好,证上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都不是前述自己申报内容;2015年8月4日法定代表人由顾兰英变更为母敏。是什么人胆敢在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都浑然不知的情况下完成侵占!胆敢在法纪严明的十八大后,以个体的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这个“狸猫”完成偷换国有合作的昭化中医康复医院“太子”!王明富在民政局档案里找到了答案----顾兰英串通市卫计委3招侵占。

  第一招,串通预谋,白条子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

  关系网让时光倒流,事后伪造一张白条子装入档案。白条子标题为“广元市昭化中医康复医院法人更换的说明”,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内容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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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来源于《王明富设置申请档案》第111页)

  要知道王明富与五人签协议的时间和顾兰英凭委托书进入康复医院的时间已经在市卫计委档案里显示为2014年10月31日,这之前医院是王明富在投入筹建,昭化中医康复医院筹备组怎么可能有此前一个多月出具一张白条子申请更换王明富的法定代表人为顾兰英?!

  市卫计委为什么要事后装入白条子补办变更,公然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不经法定的变更程序就让顾兰英用白条子偷换王明富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招,串通实施,市卫计委违法为顾兰英个体医院出具证明,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这个“狸猫”快速诞生。

  2014年12月25日,顾兰英个人申请并当日得到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的名称预先核准(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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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来源于《顾兰英个体民政档案》第7页)

  2014年12月26日,市卫计委给顾兰英个人医院印发《市卫计委关于同意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执业许可的批复》(广卫函【2014】70号);12月28日市卫计委作为主管部门给顾兰英个体医院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的《申请表》《章程核准表》(见图7)、《负责人备案表》等文件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的《验资报告》载明顾兰英个人“认缴注册资本50万元”“缴入时间2014年12月30日”。这个出资时间,明显晚于昭化中医康复医院完成投资人财物3年筹建并结束实地验收的2014年12月15日半月,没有投资人财物筹建的时间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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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7《顾兰英个体民政档案》第45页)

  2014年12月31日,广元市民政局受理顾兰英个人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材料(共66页,简称《顾兰英个体民政档案》);2015年1月7日,广元市民政局完成《实地查看记录》,内容与市卫计委实地验收内容完全不一致;2015年1月9日,广元市民政局给举办者顾兰英个人印发《广元市民政局关于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成立登记的批复》(广市民函【2015】16号)。

  这些文件无一不清楚地载明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是顾兰英个人出资50万举办的医院,是与王明富和康复中心联合投资3089万元的昭化中医康复医院无关的个体单位。

  市卫计委为顾兰英举办个体的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出具上述证明,公然违反《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规定,竟让没有任何设置人法定资格的顾兰英办成了个体医院,违法许可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这个“狸猫”快速诞生。

  第三招,串通侵占,个体医院“狸猫”偷换合作医院“太子”。

  王明富凭2016年8月19日复印的2套原始档案,要求市卫计委纠正上述违法许可,市卫计委当即同意纠正,但要求等主任吴桂华拟任广元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示结束后办理。等到2016年12月21日,市卫计委却告知王明富:没有过错,不该纠正,你去打官司。同时,给王明富复印出又一套档案,与前面2套原始档案相矛盾,市卫计委加盖了骑缝章,即《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档案一册103页(简称《2016年伪造档案》)。

  这册伪造档案显示,王明富和康复中心给市卫计委书写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材料被关系网用机器打印件偷换,将书写的法定代表人王明富偷换成机打的顾兰英(见图8),矛盾地原封不动窃取王明富和康复中心合作经营的章程、出资证明、所有制、职称证、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全部材料。

  2015年1月21日,市卫计委把在2014年12月18日经吴桂华批准出资3089万元的合作经营医院执业许可证,发给了顾兰英个人出资50万元“缴入时间2014年12月30日”没有通过验收审批的个体医院,即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A2109号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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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8《2016年伪造档案》档案第2页)

  2015年7月27日,关系网在《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主要负责人变更委托书》中伪造王明富的签名(见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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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9来源于《顾兰英变卖母敏档案》第12页)

  市卫计委凭此于2015年8月4日许可法定代表人由顾兰英变更为母敏,顾兰英成功将侵占来的医院以210万转卖给母敏。

  伪造王明富的签名,是谁干的呢?只能是顾兰英和登记机关市卫计委二者必居其一伪造。顾兰英在公安局询问时答“我当时所有资料里面是没有这份委托书”,这样说来,难道是市卫计委伪造的?

  至此,“古有狸猫换太子,今有个体偷国合”被顾兰英串通市卫计委关系网全部上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置许可、实地验收、执业许可和民政局的许可,都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和承担民事责任章程内容一致的法定要求,被恣意践踏。

  下篇:三年查不清的情况矛盾无数

  王明富将市卫计委签字盖骑缝章的前后3套自相矛盾档案,复制给所有处理机关,走上了三年依法维权之路。

  维权中,王明富又获得了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2016年11月28日复印档案2件(简称《对顾兰英笔录》《对母敏笔录》)、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0日《一审裁定》2件、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2日《二审裁定》2件、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4日《一审判决》2件、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5日《二审判决》2件,这些材料却有许多不清楚的矛盾。

  一不清楚:市卫计委案涉医院行政许可档案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可见,案涉医院行政许可档案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全面审查的根本依据,决定着是否能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然而,本案虽然经过两轮四诉,自今所有司法机关都未能见到案涉医院行政许可档案原件,以导致事实不清,矛盾重重。

  王明富(原告)提供全套档案,在当庭和上诉状中以及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调取全部许可档案原件申请》。

  市卫计委(被告)在庭审时被问得哑口无言,当庭说给原告王明富复制签章的的3个档案是“卫计委是把这个材料作废的,废弃的资料,没有受理这份申请”。

  受案司法机关至今没有调取全部许可档案原件,也没有说明不调取的理由,导致认定事实自相矛盾。

  《一审裁定》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王明富向被告市卫计委提出过设置昭化中医康复医院或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的申请...亦无证据证明原告王明富向被告市卫计委申请过执业登记和执业许可证”。

  《二审裁定》法院认为广元昭化康复医院、广元市昭化中医康复医院、广元市蜀北中医康复医院(三个医院名称以下简称案涉医院)“名称不一致,但行政许可设置的医疗机构“昭化中医康复医院”以及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在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床位数量等与上诉人申请设立的医院内容一致,可以认定为同一家医疗机构”。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卫计委复印给王明富的3个档案中的“原告举出的第一、二、八组证据,被告举出的第3.9份证据,不符合提供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市卫计委在一审中未举证证明案涉医疗机构在向其申请执业登记的过程中向其提交了上述l、2、3、4、5项材料,也末举证证明其收到执业登记申请以后前往医疗机抅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和现场抽查考核,应该承担该举证不力的后果”。

  令王明富不明白的是,法院不知道案涉医院行政许可档案是什么,凭什么认定上述矛盾的事实?《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举出的11号批复不等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审判决》法院相反认为“执业许可证是在有效的设置许可后办理的”,明明改变事实认定,怎么又又矛盾地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二不清楚:案涉医院行政许可申请人究竟是谁?

  顾兰英在《对顾兰英笔录》里答“就在王明富原来的昭化中医康复医院基础上变更了‘蜀北’二字”“广元市昭化中医康复医院法人更换的说明…但这份资料应该是我们提供的”,证明顾兰英本人只是变更,从未向市卫计委提交任何许可申请及其材料。那么,现市卫计委出示的顾兰英本人向市卫计委提交的设置许可申请及其材料都是市卫计委伪造。

  市卫计委在2018年6月6日给二审法院的上诉状中陈述“在本案中上诉人从未否定被上诉人王明富向上诉人提交了有关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的相关材料”“王明富于2014年10月10日向上诉人提供的‘广元昭化康复医院’设置申请材料”。

  《一审裁定》法院认为“对顾兰英的申请作出的,而非本案原告王明富”;《二审裁定》法院认为“原审以上诉人(王明富)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案》自相矛盾“认定原告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但又认定是“顾兰英向广元市卫生局提出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设置单位为顾兰英”;《二审判决案》法院认为“许可证是在有效的设置许可后办理的”“筹备组申请执业登记”。

  令王明富想不通,法院认定的医院的申请人究竟是谁?“筹备组”只能是申请人的“筹备组”,怎么能是法定的申请人?那么法定的由设置人提出执业许可登记注册的申请又怎么解释?有何证据认定是筹备组申请的执业许可登记?二审法院认为“有效的设置许可”申请人是王明富和康复中心,这明明已经改变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设置单位为顾兰英”,怎么又矛盾地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同一场所设备设施怎么能容许两个不同性质的国有合作和个人为申请人?

  三不清楚:“狸猫换太子”的违法执业许可证该纠正吗?

  《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对王明富和康复中心合作经营医院的设置许可有效,之后偷换成顾兰英个体医院的执业许可违法。那么就应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责令被告予以纠正”。

  可是,《二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拒绝纠正,即矛盾地支持《一审判决》用“纠正属于行政权”来偷换“责令被告予以纠正”的审判权,认为“责令被告予以纠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把请求纠正到违法许可前的正常合法经营状态,偷换成医院关门和停歇业的概念,以医院关门和停歇业会造成群众就医难否定纠正;而将无任何行医资格的个体违法医院的极大可能导致病员生命危害的公共利益隐患,反而说成是纠正个体违法医院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不清楚:新证据及伪证是否应经法庭审查属实?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证据均应经法庭审查属实。于是,王明富在给二审法院的上诉状中申诉已经三次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未经法庭审查,属违法审理的问题。

  2018年10月31日和11月14日,王明富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登记在册的《提交材料目录》及其《王明富举证清单(含证明目的)》等8个材料(图10)。

  对于关系网让时光倒流事后伪造的证据,王明富在当庭和上诉状中以及按期提交书面申请,均明确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均没有任何回复。

  最终,《二审判决案》法院以“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为由不开庭审查证据。

  王明富感到十分冤屈的是自己明明按期提交了新证据,为什么要被法院认定为没有提交?电话号码、合作经营投资3089万等等都与顾兰英个人投入50万元明显相冲突的证据,为什么不审查?为什么诉讼各方当庭都已经承认是王明富联合申请设置的医院,一审却不认定是王明富联合申请设置的医院,反而认定的是顾兰英个人申请设置的医院;一审、二审均不批准鉴定市卫计委庭审中才举证的无档案的与图1设置档案矛盾的顾兰英个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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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0王明富交给市法院新证据内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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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1:左王明富设置申请书右顾兰英设置申请书)

  五不清楚:伪造档案中康复中心印章是谁加盖的?

  办证时任康复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唐广华看到伪证上有康复中心公章,又看到市法院终审判决“本案许可证将顾兰英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是由于广元市蜀北中医康复医院(原名称昭化中医康复医院)筹备组的申请,该后果应由涉案医院筹备方承担”,愤然写下证明:“顾兰英向广元市卫计委提供的《广元市昭化中医康复医院法人更换的说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关于准入资格评审的申请》(见附件)上的落款处有康复中心公章,在我2016年3月离任前康复中心是不可能加盖的,任职期间我不知道也从未决定过加盖此公章。”(见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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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2时任康复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广华证明)

  既然康复中心当时未加盖公章,那么,又是谁加盖的呢?是谁采取什么手段让康复中心顶着违约责任和权益损失,背弃与王明富的合作经营,违法事后伪造加盖公章呢?

  六不清楚:合作医院合法权益是否被个体侵占?

  综上可见,顾兰英利用关系网和保护伞串通行政机关,在办理“昭化中医康复医院”行政许可过程中,于2014年10月31日获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的项目经理职务,然后利用职务便利,事后伪造早于获得经理职务委托书1个月前的白条子《广元市昭化中医康复医院法人更换说明》,在许可机关违法获得法定代表人身份,一直隐瞒王明富“证都没有办下来”“证办不下来”,于2014年12月30日个人缴入50万元注册资金违法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最后以违法个体单位侵占王明富和康复中心联合投资3089万元的国有合作医院。

  至此,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为目的的合作医院,被关系网保护伞以违法的个体医院取而代之侵占,然后以210万卖给母敏非法获利脱身。王明富和康复中心原举办人花费百万耗时3年的设置工作凭空消失,王明富和康复中心长期的收益分配积累消失!王明富的百万投入消失!

  王明富维权以来,受案机关都是在受理时认为市卫健委荒唐可笑,办理时义愤顾兰英侵占,办结时往往无奈地对王明富表示同情。王明富和康复中心原举办人感到十分无助,为什么一个与自己没有任何股权及纠纷的个体单位,可以轻松跨过若干法定条件和程序违法侵占自己的合作医院,为什么这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狸猫换太子,个体偷国合”案件还得不到处理。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清事实,让不法份子无处藏身,还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将密切关注,进行后续报道。(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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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23: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卫健委内的一些人胆大包天!

发表于 2019-7-17 13: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例是典型的行政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不严,行政乱作为,互相包底,抱团支持玩忽职守。久拖的事情,充分的证据。主管部门却没有认真面对反映的事实!推诿踢皮球,事出必有妖。遂级反应给纪检监察部门!窝案的背后的动机来自多大的利益?!征求社会各界法学人士,公开讨论点评,让真相透明,裁定公正,让权力的腐败,关系网的非法势力止于法治时代!------《中国法治》舆情中心编辑

发表于 2019-7-17 14: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查背后的保护伞,以及腐败份子抱团合力的权力关系网!违法的动机牵扯到多大的利益集团?

发表于 2019-7-24 22: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揭示广元市卫健委内的黑恶势力猖獗,保护伞的力量之大。这么明显的违法事实竟敢黑白颠倒有损法律的尊严。

发表于 2019-7-24 2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当事人维权,严惩不作为,违法违纪的有关负责人!

发表于 2019-7-24 23: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的社会下,还有这么黑恶的事吗?

发表于 2019-7-25 2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清楚的事情,法院已判广元市卫健委违法,为什么不判卫健委纠错?纪委为什么不查处相关责任人?这很明显是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在做崇!

发表于 2019-7-29 22: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卫健委以假乱真,颠倒黑白,法院也同流合污,真可耻!

发表于 2019-8-7 17: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贴揭示了,广元市纪委,卫健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这是广元人民的可耻可悲的行为!

发表于 2019-8-14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卫健委内的黑恶势力真的力量很强大,终审法院已经判决卫健委串通违法,为什么卫健委驻扎的纪检监察部门乃至广元市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查处相关负责人,还让那些违法人民还逍遥法外?

发表于 2019-8-20 1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的违法医院“广元蜀北中医康复医院”,广元市卫健委还不整改?还是医保及新农合定点医院,怎么还在继续骗取国家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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