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是各方站在角度不同,作为受害者,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作为肇事者,他只要尽到拨打120,没有逃逸,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到场,按道交法他的责任和义务是尽到了,在交警责任事故认定书未出之前,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垫付,也可以他自行垫付。这在法律上是没有强制规定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出具后,这是赔付的依据,这个很重要,如果受害者自己有能力可以自己垫付,如果没能力可以通过交警协调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先期垫付,大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直接垫付的,但保险公司有一定的垫付额,超过垫付额了他们不再垫付,这个时候就需要自己去医治并做伤残签定,完成所在手续后可以拿去保险公司保销,如果保险公司认定赔付额在保险范围内,他会在一周内赔付打款。如果有异议,则会出具不予理赔通知书,此时就需要去法院起诉对方及保险公司,余下就交给法院判决。
关于签订简易处理程序,这个其实只要交警责任认定出具,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义,这个可以签的,你不签,交警扣车车检,7个工作作了报告和认定,肇事车还是可以被肇事者取出来的使用的,余下就是保险公司的事了,肇事方应该不会出面了。车主购买保险就是这个目的,当然如果对方没有第三责任险或赔额不够最好方法是事后直接起诉。
出现交通伤人事故,最主要的是,1、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2、肇事方是否投保,保额是否足够;至于车辆其实无关紧要。
希望可以帮助你,千万不要感情用事,一切依法行事,道交法和保险法看几遍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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