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世勤,家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望江路台35号。2011年乐山市政府对我所在市中区望江台片区范围开始进行棚户区项目改造,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城投公司”)在我签订《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未签正式协议的情况下,向乐山仲裁委申请仲裁,然后持仲裁裁决书向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8月29日,我向乐山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乐山中院出具了受理缴费通知书。令人瞠目的是,乐山中院执行法官于2011年9月1日带着一群不明身份的人闯入我家,不由分说的将我一家人和朋友共6人“关押”到郊区某酒店,暴力强拆了我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 本案执行立案严重违法。 在本案中,乐山仲裁委员会是于2011年8月8日作出了乐仲案字【2011】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腾交位于市中区望江台35号房产。那么,在此情况下,乐山城投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24 日才有权向乐山中院请求强制执行。然而乐山中院在2011年8月23日收到乐山城投公司所递交的《执行请求书》后,即作出了受理决定,并发出了执行公告,显然其执行立案存在严重违法,违背了不告不立的基本法律程序。 二、本案乐山中院仅给“6天”缴费期限严重违法。 在本案中,我是于2011年8月29日向中院递交了《撤销仲裁请求》,请求乐山中院撤销乐山仲裁委所作出了乐仲案字【2011】第15号《仲裁裁决书》,乐山中院在接到上述《撤销仲裁请求书》后,即受理了该案,然而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做出后,却要求我必须在2011年9月4日前缴纳诉讼费用。否则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乐山中院在该案中仅给“6天”缴费期限显然存在重大违法。 三、本案乐山中院在“已经受理撤销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仍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予以执行严重违法。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拆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在本案,我于2011年8月29号向乐山中院递交《撤销仲裁请求书》,乐山中院也于当日受理了该案。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乐山中院应当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待本案审结后再根据审理结果而决定是否执行。然而乐山中院在“明知”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强制执行,对本院所涉房产予以拆除。显然,其执行程序严重违法,是一种执行错误的行为。 2018年10月26日,我们向乐山中院申请了国家赔偿,乐山中院完全不负责任,于事实和证据不顾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故意违背本案事实,违背法律,典型的枉法裁判。2018年11月12日我向四川省高院申诉,经过漫长的半年等待,省高院终于在2019年6月17日对我下达了决定书,决定书中对乐山中院事实明确的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只是轻描淡写的认定乐山中院是执行不当,并未认定执行错误,是严重违背事实与法律的。 法官的尊严体现在法庭上,在裁判文书中,本案中我却未见识到。本案从2011年至今,已整整八年了,乐山中院从立案,执行依据审查,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缴纳期限指定,执行中伪造放弃缴纳诉讼费的笔录,未出示拘留手续便拘留我们一家人,强拆房屋到送达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均有违法行为,尤其是在执行阶段未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也没有重视我本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简单粗暴地执行了无效的仲裁裁决,导致我的合法产权受到严重侵害。 案件一开始,我选择了上访,选择了诉讼,选择了法律途径,代表了对我们这个国家政府法律的尊重和信赖,我有信心坚持穷尽一切法律途径,看到责任得到落实,错案得到纠正。同时我也相信彭书记您一定能站出来为我伸张正义,平冤昭雪达,还我一个六旬老人的公道。
在此感谢! 受害人:陈世勤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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