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110: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该信访件涉及的信访人员肖斌、蔡依丽、陈有品等属于高新区法院判决并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述的案件。信访人员以前多次向书记、市长信箱,国家信访局,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局等单位和领导缠访并已多次回复。现再次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违反干部纪律,行政乱作为问题。
高新区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都是基于棚改范围居民自愿、平等的原则,且在征收前都做了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程序推进征收工作,应当公示的文件都做了公示。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时严格审核了有关征收程序和公示证据,认定征收程序合法合规,驳回了原告诉求,不存在行政乱作为问题;国开行和审计机关跟踪审计了有关报批付款程序和结果,不存在违纪的现象。
二、关于信访人的基本概况。
陈友品于2016年8月2日自愿与高新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补偿金额合计37.0636万元。该协议通过高新区多部门和市住建局、绵投公司审核,最后报成都国开行审批后,于2016年12月26日,其补偿款通过北川富民村镇银行(棚改资金指定银行)打入该户帐户。该协议签订时,该户并无异议,但在协议已履行,征收补偿款已打入其帐户后,该户却提出异议(实际主要是其子陈敏联合肖斌、蔡依丽三户),未满足其要求后,该户在上至国家信访局、以及省市、区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了多次信访,其主要目的就是想把证外无审批搭建的二楼面积按证载的合法面积标准进行评估和补偿;棚改指挥部多次向信访人解释征收工作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绵府发【2015】15号)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二期)》以及绵阳高新区住建局《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违法征收补偿;法院终审判决后他们仍然多渠道信访缠访。
三、关于蔡天应,李志敏,董学军的房屋征收问题。
这些问题已多次书面回复,与此同时在信访人咨询时,不但向其作了解释,还出示了相关征收档案供他们查看,但信访人依然不尊重事实与法律。
董学军的房屋征收因工作人员失误,多补偿的土地评估补偿款已按时如数追回,不存在不公平问题。
临时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是参照有关文件补偿的重置价,与土地价值无关,故而不存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补偿的差别。
四、关于房屋认定确权情况进行隐瞒问题。
整个征收程序和过程该公开都公开了的(法院审核了全过程),需经产权人确认的都经签字确认后再进行补偿。
绵阳高新区住建局《关于永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绵高城[2015]100号)文件第二条第4款明确规定:“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改建的房屋,以证载或政府批准建筑面积为准。超出证载和政府批准面积的部分,认定为临时建筑。《土地使用权证》基线外未经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视为非法建筑” 。
据此规定,陈有品等人的房屋有房产证、土地证以及房屋购买合同,其证外搭建的105平方米未经住建部门或永兴镇人民政府批准,只能认定为临时建筑或非法建筑;不合法的搭建不可能自动转为合法。为此,对其未经批准的搭建部分认定为临时建筑进行补偿是合法合规的。
五、关于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性问题。
信访人多次提到国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问题。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本项目是依照国务院590号令依法立项征收的,故而拆迁法规性文件当然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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