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信 尊敬张军检察长:您好! 我(伍书良,身份证号码:512901197008013792,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13号9幢3号)向您反映我的案子,我认为法院在审理时存在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的行为,请您予以关注: 我因民间借贷纠纷,殷帮雷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嘉民初字第24号。要求我和我妻子付丽娟共同偿还其借款共计460万元,分别是2013年3月25日借款300万元和2013年8月28日借款16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殷帮雷的诉讼请求及资金利息。我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2015)南中法民终第185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仍然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251号判决书撤销了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第1854号民事判决和南充市嘉陵区(2015)嘉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并判决我及付丽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殷帮雷300万元和相应资金利息。但我认为该再审判决是明显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再审判决书认定了我与殷帮雷在2013年3月25日对此前双方的借款和还款进行了清理与结算,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该300万元的借条。也即明确了2013年3月25日我并没有向殷帮雷借款300万元,该300万元是截止2013年3月25日我尚欠殷帮雷所有借款、利息的总和,我有义务进行偿还。 二、2013年8月28日我向殷帮雷出具的160万元借条,虽为我书写,但并未实际发生。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虽然我向殷帮雷出具了160万元借条,但殷帮雷并未向我交付160万元。 三、2013年3月25日我与殷帮雷清理结算后,再审证据显示殷帮雷向我转账支付1300余万元,我向殷帮雷转账还款金额为2000余万元。品迭2013年3月25日我欠殷帮雷300万元,截止2013年8月28日我已经多向殷帮雷偿还了400余万元。殷帮雷辩解其在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8月28日间向我转款不仅有银行转账还有现金支付,但是我认为既不符常理也与期间双方的交易方式不符,再审过程中殷帮雷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其向我交付了700余万元的现金。对此再审判决也认定在殷帮雷不能对该700余万元作出合理解释和2013年8月28日没有向我实际支付160万元借款,对该160万元借款的请求予以改判不予支持。 但我不能理解的是,明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251号判决书已经认定了我在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8月28日期间(包括2013年3月25日结算我欠殷帮雷的300万元)已经多支付殷帮雷400余万元,最后仍然判决我还要偿还殷帮雷300万元,明显存在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的内容相互矛盾,让人不得不怀疑承办本案的法官由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因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只有向您反映案情,并期待在您的关注下纠正已发生的错误,还我公正。
申请人:伍书良、付丽娟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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