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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何每隔若干年要“扫”一次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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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5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为何每隔若干年要“扫”一次黑社会?


原文标题为《群众举报近20万条!我国为何每10年扫一次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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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如何判定是不是“黑”与“恶”?
房宁:一般而言,我们所说的“社会”,指被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社会关系并且被法律固定和维系的人们共同体及其活动。但任何一个事物都有A、B两面,如果说我们的社会是一个主流的、公开的、法治的社会,那么就一定会有一个化外之境,一个非主流的、隐蔽的、甚至是非法的另类“社会”。换句话也可以说,主流社会是一种公开的、为法律认可的秩序,而黑社会是另一种隐蔽、非法的秩序。中国以前有一个说法——江湖,这个江湖就是主流社会之外的另类社会。需要指出的是,黑社会和主流社会有着伴生关系。
黑社会还可以细分为两个概念:首先是另类秩序下的隐蔽社会,但这个“江湖”未必是违法的、犯罪的,它只意味着不为主流社会所认可的另类秩序;第二种就是我们现在“扫黑除恶”所指的“黑社会”,这个概念上的“黑社会”的主要特征就是具有违法犯罪的性质,具体讲,就是指各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因此,黑社会有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有组织犯罪。当前扫黑除恶严打对象的标准就是“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和行为主体。所谓“涉黑”,就是涉及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与主流社会有着伴生关系。与一般人的感知不同的是,或者说,一般人们感受不到的是,黑社会其实距离我们并不远,甚至就在你身边,只是一般情况下,主流社会的人们察觉和感受不到而已。其实,在任何一个城市中,许多比较边缘化的行业,即旧时人们所说的“车船店脚牙”这类行业,黑社会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旧时有“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之说。如今社会中的特殊行业,如旧货市场、废品收购、矿产业、运输业等也都是容易滋生黑社会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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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旧时有“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之说
问:为什么这两年“扫黑除恶”声势浩大?黑社会不是一直存在的吗?
房宁:这就涉及到刚才提到黑社会与主流社会的伴生关系了。
所谓主流社会,是按照被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和法律规范组织和运行的社会,但这实际上是一个需要支付高昂成本的社会流程。而黑社会是法外之境,是不遵守主流社会的规范和法律的。因此,黑社会的内部组织成本较低而其活动效率非常高,用经济学的术语说,黑社会中的经济活动可以获得远远高于主流社会经济活动的超额利润,因而能够得到比合法经营更快的发展速度。当然,这又是以牺牲和破坏主流的正常秩序为代价的。
这有点像我们人体内的癌细胞,癌细胞总比正常细胞获得更多的营养,具有更快的发展速度。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只要有正常秩序,就一定会有非正常秩序。按老百姓的说法,黑社会做的是没本儿的生意。没本儿生意自然比有本儿生意来得快。
以美国的黑社会为例,美国黑社会一般被称为“黑手党”(Mafia),这源于意大利的黑社会。美国黑手党的兴起与上世纪初美国的禁酒令密切相关。
当年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全社会禁酒的政策。结果完全出乎意料的是,主流社会禁酒的结果是私酒的泛滥,制造、贩售私酒成了全社会利润最高的行业,而这个行业因法律和主流社会的禁止而造就了一个隐蔽的“黑社会”——以卡彭集团为代表的黑手党的兴起。美国主流社会与黑手党就禁酒缠斗了几十年,最后不得不以失败告终,再次修改宪法,废除了禁酒的宪法修正案。但黑手党作为禁酒令的副产品在美国长期生存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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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在记忆里,我国每隔若干年就会有一次“严打”,或者说“扫黑除恶”,这是为什么?
房宁:黑社会的发展一般是有规律的,因此扫黑除恶也是有周期性的。据统计,在我国搞一次对黑恶势力打击,即扫除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之后,大约七年新的黑社会组织就会死灰复燃。这是规律性的现象。因此,当黑社会再次生长并且达到一定程度后,就需要再次地予以打击。在我国大约十年左右就要集中力量打击有组织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大约十年一个扫黑周期。
需要说明的是,黑社会任何国家都有,但各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因此对黑社会的态度、打击和控制黑社会及有组织犯罪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比如,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典型的如日本、意大利等国,是以管理、管控的方式对待黑社会的。像日本黑社会,民间一般称其为“暴力团”,如著名的“山口组”等,而这些组织是半公开的,有许多进行了社团登记。
这些国家的策略是对黑社会及有组织犯罪活动实施控制,只要黑社会组织不扰民,不公开破坏和对抗主流社会和正常社会秩序,就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其存在,主流社会与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相安无事。换言之,这些国家对黑社会实施常态化管理,对其进行管控,但一般不采取的周期性、运动式的打击。
但我国情况不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与社会不容忍黑社会及有组织犯罪组织及行为。因此,我国总是周期性地实施扫黑行动,意在打击甚至消灭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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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十年一次扫黑,能被视作“运动式治理”吗?针对扫黑除恶,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长期机制?

房宁:既然叫黑社会,就是说它有很强的隐蔽性,加之我们已经分析到的黑社会的“癌症机制”。在平时,黑社会的状态好比癌症的潜伏期。正常人体组织里一直存在癌细胞,但平时在它没有大量滋生发作起来的时候,是很难发现的。

换言之,你去找黑社会、找癌细胞是很难的,发现成本特别高。所以,往往要等待癌细胞发展到一定才会去治疗,打击黑社会也是类似的机制。如果你平常去打击它们,性能价格比太低,像俗话说的是“用高射炮打蚊子”,那肯定是成本高、效果差,划不来。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作为政治学专家,您觉得在扫黑除恶当中应注意什么?

房宁:这是个很专业的问题。政治学研究国家与社会治理,因此也涉及到一些这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认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是个很专业的问题,一定要依靠专门机构和专业力量实施打击,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特别要注意有组织犯罪和普通犯罪行为的区别,实施精准打击。这样才能减少副作用,取得好的效果。

其次,也是我们经常说的,黑社会及有组织犯罪,一般都有所谓的“保护伞”,也就是黑社会一定要贿赂公权力,寻求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和个人的庇护。比如,我们国家禁止卖淫,而实际上仍存在着风月场所,而可以肯定这些场所都会得到当地一些公权力机构与腐败官员的纵容或庇护。这也是一个规律。所以,要打击有组织犯罪,就必然要着力打击公权力中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从这个意义上讲,打击有组织犯罪要和反腐倡廉、打击腐败结合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2

“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现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方面的期待值越来越高,但黑恶势力的存在恰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绝不能让黑恶势力的存在成为一块“短板”。

记者注意到,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的打黑除恶,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

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3

扫黑必须打“黑伞”,基层“拍蝇”是关键

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

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

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打黑除恶影响当地形象和投资环境,影响个人政绩和仕途,不同程度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助长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

从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讲,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影响更深更大。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专家指出,这次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的腐败,查处“微腐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扫黑”就要有一把强大的“扫帚”,这就是调动多部门形成扫除的合力。徐汉明表示,党和国家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形成强大合力,将更加有效地扫除黑恶势力。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4

运用法治思维把握好“度”,确保“三个效果”统一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更加注重严格依法办案,明确政策界限,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目前办理案件的法律适用正在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办理具体案件标准更加明确。

通知明确要求,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发表于 2019-8-8 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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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黑就有恶,狼狈为奸的毒瘤,应该随时督查,并清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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