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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为1块钱被拘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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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1块钱被拘15天
仁怀法院 贵州高院


近日,被执行人刘某因拒不履行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 付出了被仁怀市法院司法拘留15日的沉重代价。
2017年6月,刘某以王某(时任盐津派出所副教导员)和民警胡某在办理钱某、周某与陈某一案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及包庇嫌疑犯为由向市委和纪检部门提出控告。经纪检部门核查,办案民警胡某因存在拖延办案情形而给予了处分;王某系案发后十多日到盐津派出所工作并非案件主办人,也不存在渎职行为,随即纪检部门将核查结果告知了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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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自2018年1月以来,刘绪玖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其新浪微博个人账号,多次发布王某涉嫌渎职犯罪的信息,引起大量不明真相人员进行转发、评论,给王某的工作、生活、声誉和精神造成严重影响。
认为自己名誉权受到侵害,王某遂将被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停止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支持了王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刘某不服,向遵义中院上诉,遵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但判决生效后刘某迟迟未向王某道歉并赔偿1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且经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刘某履行义务其仍拒不执行, 法院遂决定对刘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

【法官释法】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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