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营山县环境保护局
营山县公安局营山县绥安街道办事处关于中元节期间严禁焚烧纸钱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有关“加强祭祀焚烧防控”要求,现将中元节期间严禁焚烧纸钱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纸钱区域
禁烧区域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一环路内及成安大道、缓安大道两侧区域内)。
二、特别规定以外的下列地点不得焚烧纸钱等条祀用品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的其他地点。
三、引导文明祭祀,擦弃烧纸陋习
提倡转变祭祀旧俗,大力倡导精神缅怀,以敬献一束鲜花、系一条黄丝带、擦拭慕碑、诵读祭文、网络祭拜、书写天堂信、思念墙留言寄语等文明形式来寄托哀思,将中华民族慎终追远的情感融入现代文明。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要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群众告别旧俗,带头用环保、低碳、绿色、文明祭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钱,保护生态环境: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违规从事祭祀活动,共同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四、加强焚烧防控,查处焚烧行为
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纸钱等祭祀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炭烧行为引发火灾的,由消防、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打击违规焚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
举报电话:县综合行政执行局0817-8087800;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0817-12369;县公安局10;营山县缓安街道办事处:0817-8227388.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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