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180|评论: 0

[四川发展] 从一起校园暴力伤害案看司法改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8-11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一起校园暴力伤害案看司法改革
       西昌航天杨周
我理解的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树立法律权威,让法律成为人民维权的武器,让国家一切行政管理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让社会形态转成为有序、规范的法制社会!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理念的今天,毫无疑问,我们现行的司法管理肯定还存在诸多不如人意之处,因此存在不断进行体制和管理改革的必要性。
2017412日,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4 名学校员工在酒后闯入学生宿舍内对大三学生的我儿子进行了暴力伤害,在报警并经过公安机关的事实调查后,公安机关分别对四名打人者进行了治安拘留和行政罚款的治安行政处罚。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为洗刷姚远等人的违法责任,其后采取捏造事实、侵犯隐私、网络攻击等手段对我儿子的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了持续损害,并通过网络方式对我(受害人家长)进行人身攻击。为打击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姚副校长等人的嚣张气焰,我与宁夏理工学院对薄公堂,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法院这二级法院居然视我提供的多达100项的大量证据不见,仅根据被告方无证据支持的一番说词,就认定了一个恐怕连法官自己都不会相信的案件基本事实,于是,判决书只能采用含糊其辞的说法,做出了我以为存在严重趋向性的民事判决。
此案在我执着的坚持下,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四道法律程序,但公平正义在这四道关口均失守。一个法官的胆大妄为,这不能让我奇怪,因为作为一名无权无势的外地学生家长去控告当地的人大代表、学校法人本身就是一种很无奈的举动,是在赵惠娥校长嚣张之下的无奈之举。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这些司法部门居然对我提供的多达100项的大量书证、电子证据视而不见,对我提交给的可以相互映照,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大量证据置之不理,令人奇怪的是这样不依据证据和事实而行且还不具备基本的逻辑和基本的情理的判决书居然能够一路绿灯,连续让四家宁夏当地的司法机构都不能制止,那我就不能不怀疑在宁夏这个地方确实不能谈论司法公正。能够作出如此判决的法官们,在于他们心中的那把法律天平称量的一定不会是公正和正义,只能是利益和权势!
在我亲身体验了司法运行的种种现象或细节后,我产生了以下关于司法改革的思考结果:
一、撤消法院所设立的门禁
目前进入人民法院办事需要接受复杂的安全检查手续。首先是经过身份证登记,然后经过金属门安全检查才得以进入法院,走进法院却发现各个楼层居然还有一道防盗门,需要与经办法官联系后由法官带领才能进入,整个法院建筑内到处都是监控头。不容许人靠近的法院还会是人民法院?他们在害怕什么?害怕涉案人员的暴力伤害?那么为什么会发生针对法官的暴力伤害事件?针对法官的暴力伤害事件发生的根源在哪?法律本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已失守,那么人民的权利肯定是无法保障的,人民又希望谁来为他们做主?几乎所有发生的暴力伤害案件背后都有喊冤的声音,当他们无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利益时,他们由此产生无助的绝望感,个性偏激的人往往会采用极端方式发泄他们对社会的极端情绪,于是,一种我们不愿看到的社会悲剧就此发生。这是对社会失望后的呐喊!中国社会目前普遍存在的对立情绪必须也只能通过依法治国的方式才能解决,打开法院大门是一种姿态,是端正立政为民理念的体现。把人民像贼一样防备的法院,只能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法院必须放下身段,贴近民生!不为利益所动,不为权力所淫,真正地实现为全体人民服务的职责,只有这样法院才能走进人民心中。只有在公平、公正环境下运行的法律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法官只要在法律范围内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职责,肯定不会成为报复性伤害的目标,只会成为信任的对象。法律的基础是公正,没有公正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法律不能成为人民维权的武器,法律就只能沦落为权贵的工具。
二、旗帜鲜明地高举保护一切合法权益这面大旗
人们为什么不愿意打官司?法律诉讼的成本过高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这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其中经济成本是指原告需要向法院交纳的立案费、执行费等各种费用。法律本来就是调节社会大众利益分配格局的强制性方式,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法院的存在是国家公共管理的需要,法院运行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也就是我们全体纳税人所支付的。法院已有维护良性运行的经费来源后,就不应该向原被告双方再收取任何的费用,这种收费行为的本身首先是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其次为一些人的一些行为提供了空间,这样的收费行为已成为部门利益的需要。在封建社会打官司都不需要交费诉讼费用,而在当今社会主义阶段的我国,我更加不认为法院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权利和理由。在取消诉讼收费项目从而降低维权成本后,初期可能法院的办案数量会大幅度地增加,但从长远来看,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起诉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公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积极性会得到极大提升,违法行为将受到极大震慑和被有力地厄止,会倒逼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促进社会大众遵法守纪风气的形成,从而为打造法制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一个简单的取消收费项目的改革措施所带来的变化将是巨大的。
三、采取有力措施降低司法的时间成本
许多案件久拖不决或执行难也是造成诉讼当事人不愿意走进法院的原因之一。这其中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我们首先要解决由于法院工作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有意拖拉行为,让法院的工作运行更加清廉,然后,再着手解决案件复杂性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工作效率问题。我们法院的运行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的管理机制无法适应司法管理的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制订相应的管理策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然后再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性建设,提升其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办案质量。目前我们的法院中充斥着大量不符合法官任职要求的人员,他们通过各种关系混入法官队伍,必然会降低整个审判活动的效率。最后,还需要我们积极运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技术来提升工作效率。
四、法庭审理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
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已经向网络公开的情况之下,我们还需要让法庭审理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要让审判活动在阳光下运作。在法庭上收缴旁听人员手机的做法,很粗暴,也很心虚。我们的法庭必须能够自信地迎接一切审视的目光,我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允许广大媒体、社会自然人到法院自由地进行旁听和录音、录像是可以实现的,也是必须实现的。对法庭的庭审进行社会监督是推进法治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我更认为陪审团是一个可以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制度。法律的公正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最后一个保障,因此,我们必须让法制运行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才能够满足当今人们对法律的需求。
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为律师的调查取证、访问证人、收集证据等法律行为提供切实支持和保护,让律师应成为诉讼活动的主角。律师之间的斗争要从桌下转变为台面的公开较量,将法庭这一舞台交给律师,充分激发律师的主观能动作用,通过在法庭上的激烈对抗性辩论让案件事实呈现。我不认为法庭的程序和纪律比事实的真相更加重要。庭审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只是按法官的要求一步一步完成程序,就只能是各吹各的号,各敲各的鼓,法官如果不允许原被告双方就相关事实或焦点进行对决,法官如何来判断谁的证据和说法可以被接受,谁的证据和说法可以被直接省略,如何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真相?在案件事实尚没有查清的情况之下,法官先入为主地确定所谓的法庭小结这样的做法我很不以为然。法庭局面和庭审结果不应该由法官完全掌握,法官他只能是一个旁观者和倾听者,只有让原被告双方就相关事实进行深入的质证和辩论,事实才能浮出水面。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对事实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和判断。
六、扩大法律援助的受助面
让每个人都可以得到法律援助是每个公民所具有权利,也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应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增加其经费投入,降低受助群体申请门槛,扩大受助面。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援助体系进行丰富和完善。我建议每一名考取专业律师证的准律师,在正式颁证前为他们设置一门实践课考核,也就是说每个准律师必须胜诉3个法律援助性质的案件后,才表示这个准律师的实践课已经合格,这才能够正式地获得律师证。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给更多的普通的社会大众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机会,另一方面也给准律师提供实践的机会。鼓励法学专业学生以实习、志愿等方式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七、实行法官审判责任终身制度
只有让法官成为审判活动的责任主体并承担终身责任,这样才能极大排除法官循私枉法、以法谋私的可能性,也才能制止权力或关系人施加的人为因素,从而实现法官的独立行使公权。
国家在向法官授予审判权的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机制。首先从政治上确保他们可以不受干扰地行使审判权,他们不需要向法院院长或当地政府、党委负责,只需要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专业指导下根据其专业精神独立地行使公权,法官不得因审判活动而受到任何力量的打击和报复。组建法官公会以保护法官的合法利益,承接法官个人因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投诉意见。
其次是从经济上确保他们可以有尊严地生活,不必为经济原因而出卖自己的理想、原则和尊严。对法官的薪酬采用高薪制度,其工资性收入必须高于政务类管理人员,并采用加大办案补贴标准方式增加其工作收入,激励工作积极性。法官的全部工资性收入源自国家财政,由法院系统从上自下发放,与地方财政无关。
再次是法官的任命和晋升在司法体系内部进行,与地方政府无关。通过这些力图与当地政治、经济关系的绝缘性措施的建立确保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公权。
八、法院的去行政化
法官是不需要行政级别的专业人才,是通过专业选拔的专家,法官的竞聘只能是根据其业务能力、个人品德、历史经办案件的无差错率、工作资历、法律学历等指标而确定。法官的竞聘由专门的委员会按每两年一次的周期进行,可上可下。应建立一套与公务员管理体系相区别的法官专业化人事管理体系,法官的进入、升迁只能在这个专业体系内进行,法官应是一个进入门槛高的专业化队伍,依靠制度的规范,加快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的步伐。
法院院长只能是为法官服务的后勤管家,在整个法院中除去院长外没有其他政府官员,法院院长也只是为法官服务的后勤部门领导而已。法官不担任何行政管理职务或兼任其他社会职务和经济职务。取消法官的庭长等职务性、行政性职务,法官之间只有等级区别,法院只根据法官的专业等级临时性任命主审、陪审等职责,案件审判完成后,其临时任命的职责自然取消。
九、机制的建立
在为法官充分授权的基础上,也要为法官的行权建立廉洁机制。
第一道监督机制是法院内部的审监系统,同时建立法官轮岗制。每个法院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数量的法官是处于跨省性的异地交流工作状态,每名法官异地交流的时间确定为一年,实施异地交流的目地就是通过掺沙子的办法减少地方政府可能带来的管理和人际关系影响,异地交流将成为法官工作的常态化制度。第二道监督机制是通过规范和强制性地实施检察、监察、人大等机构对司法体系运行的全程监督。最后一道监督机制是开放社会监督机制,其中包括媒体监督。对媒体监督权给予法律地位。
同时,我们也要考虑为到时候整个法院体系建立防范机制。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防范下级法院出现错误判决?在出现错误判决后,如何让上级法院不护短,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如何让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经受人民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  
我个人认为司法与地方利益隔绝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是一个需要我们思考的重大课题。没有隔绝机制,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很大可能是司法公正无法保证。
十、增加法律诉讼时效时间
我个人认为目前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太短,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以大量存在的债务纠纷为例,目前已将二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但我还是认为不够。债务人采用有意拖欠或欺骗性误导等方式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时,在拖过诉讼时效后,就可公然地侵夺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将纵容不法行为的发生,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其不利。法制社会无疑需要契约精神,而这样短的诉讼时效,也建立不起现代社会运行所需要的契约精神。假设如果对债务可以终身追偿,那么,还会存在那么多有意的拖欠行为吗?对一切合法权益的坚决保护应是法律所具有职责!
十一、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于法院工作实际
    法院需要建立与各管理资源信息系统共享的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大数据审判辅助系统,以服务于法庭审理和执行环节的需要,提供权威性的数据信息。时代的发展,需要法院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及时应用新技术、新科技,积极地探索新时代的法院工作新方式、新局面。
十二、没有震慑就没有法制,对等赔偿只能成为事实上的对受害者的一种欺骗!
法律是什么?是调节全社会权益和经济利益分配的一种国家强制手段,它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惩罚和震慑,而震慑作用无法通过应有的惩罚而体现时,自然敬畏感就会大大降低,违法行为就会大量涌现,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社会生态必然会受到强势冲击,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我以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为例说明我的意见。每年全国各地都有大量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发生,但结案的有多少?能够获得公平、正义的判决有多少?在个体与学校这样的法人对峙时,个体本就处于劣势,证据收集能力不足,且会经常性地遭遇权势的介入,对相关证据进行灭失或假造,个体很难收集到利于自己的证据,即使获得了相关证据走向法庭,学校所在地的当地法院又如何能够确保主持公正?即使证据、事实都已完全且法庭还保持了公正,但判决的结果对侵权或违法的学校来说也许根本是无关痛痒,因为作为法人主体的学校对承受如此金额的所谓对待的赔偿根本不在乎——因为判决结果首先已排除以下几项:对受害者的各种机会损害被排除不予赔偿;精神赔偿由于无量化标准,只能由着法官自由裁量;无票据但确实发生了的费用也不用赔偿;无法收集证据证明的损害不予赔偿;鉴定结果没有明确的损害不予赔偿;
对受害人来说,经过以上的打折后还能剩下多少的损害赔偿?事实上,我个人认为经过如此打折后的判决结果,受害人几乎永远无法得到与其受到的损害相对等的赔偿,对等赔偿只能成为事实上的对受害者的一种欺骗!况且,实际上学校还会利用其在当地(因为起诉只能在被告人所在地)所具有的权势影响判决的公正,如果作为被告的学校再找出几个强调夺理的说法和编造的理由去说服法官,其结果就是违法收益与违法后果严重不对等,收益远远大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当违法成本低到学校有理由相信遵守法纪不如违法更加有利时,我们的社会将出现什么样的情况?
本来个体与学校的对决中,个体就处于劣势,举证能力就会受到强势学校的各方面的影响或者干涉,从而出现维权难的局面,再加上如今的政务环境和法治状况,我不得不说维权的过程对弱势的个体来说是极其困难且不公平的,此时,法官再执着于所谓的对等损害赔偿原则进行判决,其结果就是这样的判决对于法律主体责任人——学校这样的单位法人根本起不到丝毫的震慑作用,事实上将出现对违法行为的姑息!从而无限地增大了可能的违法行为的产生!
我们的法律欠缺对公民合法权益坚决保护的决心,没有坚决打击违法人气焰维护法律尊严的果断,法院不能站在法律和社会安宁的高度,站在法制的公平正义高度,对侵权人进行有力的打击——不仅应承担起其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应对其进行惩罚性判决——这就是我们法律的失败!
十三、如何建立防范机制杜绝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发生
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是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国家机关对全体人民所做出的庄严承诺,满足的是广大人民对法律公平的期待和对社会正义的呼唤,它不仅关系着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还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的基础,具有无比重要的价值。但只要是个体的人所做出的司法判决就不可避免地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错误或者问题,否认存在错误只能是自欺其人的说法,在一个法治化的社会中,我们只需要不断努力降低可能产生的错误率。判决产生错误和问题的原因不外乎是以下三点原因,一是其中涉及了利益交换,存在相关人员循私枉法的情况。二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判决结果与事实和法律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三是由于法官其本人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其司法判决存在问题。出现问题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我们的法院有没有发现错误和问题的能力?有没有正视问题的勇气?有没有对存在错误和问题的判决进行纠正的机制?
在当今中国法制建设如火如荼推进的进程之中,我第一次走上法庭的体验告诉我,我们法制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时代的需要呼吁着我们对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改革。我是法制精神的坚定拥护者,我希望中国能够成为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只有这样,中国才有希望!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