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发函要求举报人提供“身份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文/一直在克制
2019年8月2日,投诉人单独署名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局快递了一封实名投诉举报材料。
然而,2019年8月8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要求投诉举报人提供“奇葩证明”,其中包括核实另外一名实名举报人是否为投诉举报人的合法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提供有效《委托代理书》、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字确认)三项要求,投诉人认为,上述“奇葩证明”在实名举报领域目前尚无任何法律依据,该要求明显属于人为设置“高门槛”,有故意“踢皮球”、不作为甚至是徇私舞弊之嫌。
投诉人认为,投诉举报可以是实名,亦或是匿名,均不影响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问题,举报人是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非必然系依法受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条件,更没有法律条文规定需要举报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签字确认。事实上,投诉人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具体请求事项仅为本人提供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单独具名投诉举报,无需提供任何委托书及证明。即使需要投诉举报人提供所谓的委托书,也是由投诉举报人委托的代理人提供,而非由投诉举报者本人提供,要求举报人提供“奇葩证明”的无理做法,本身就是“奇葩怪象”。
中国法律无明文要求投诉举报人“实证举报”,我们恳请有关领导同志督办上述投诉事项,请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酌情免于“实证举报”这一“特殊”要求,请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上述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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