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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有两个对立面,一个是“德治”,一个是“人治”。
以“德治”为对立面,是从治理的依据而言:以法律为依据,是法治,以道德为依据,是德治。
以“人治”为对立面,是从“治理者是谁”而言:以法律为统治者,是法治,以圣人、明君或者哲学王为统治者,是人治。
道德虽然具有客观性,但作为一种普遍性规范,其不确定性、模糊性是十分突出的,它到底是什么,取决于有权解释者,因而本质上德治就是人治。
中华文明是儒家文明,儒家文明讲的是“礼治”,而所谓礼治,用公式来表述就是“等级秩序+道德约束”。
这与法治的公式“权利平等+制度约束”截然相反,所以中华文明讲的是“德治”和“人治”。
但众所周知,中华文明也有“法治”的传统,即先秦时期法家的“缘法而治,事断于法”。
与儒家因信奉“性善论”而主张德治、人治相反,法家信奉的是“性恶论”。
性恶论是由儒家中的“异类”、法家的“导师”荀子开启的,但他的学生、法家的旗帜人物韩非的性恶论,却是最彻底的。
韩非说:夫以妻之近及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霍布斯说“人对人是狼”,可没明确说老婆子女也是如此,韩非则一竿子捅到底,说连最亲近的人都信不过。
对人性如此悲观,当然就不可能复制儒家那一套“德治”的主张了,“法治”就成为法家的选项。
可惜,法家的“法治”,一样是人治。
因为他们的“法治”,是呈送给统治者的一套“治民的法子”,替权力谋划怎样将百姓收拾得服服帖帖。
在他们那里,制定法律的权力,在法律之上,法律不过是操弄在当权者手里的利器,治人不治己。
易中天先生非常生动地将法家的学说,概括为“两面三刀”。
所谓“两面”,就是指“赏”和“罚”,韩非子称之为“二柄”,就是一手拿大棒,一手拿胡萝卜,恩威并济,又是利诱又是恐吓。
“三刀”则是“势、术、法”。势,就是权势,当权者必须有权,而且必须是大权,否则就没资格讲什么“当权者”。
“术”,就是权术,当权者还得会耍手段,比如查韦斯就会炉火纯青地运用“放生术”,把财富从民众口袋里掏出来后,又当成福利赏赐出去,民众立刻感恩戴德膜拜不已。
“法”就不用多说了。需要指出的是,法家的“法”,实际上就是刑法。古代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就是刑法,从头到尾就写着四个字:生死予夺。
刑法之下,民众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只有责任没有权益,所谓法律,不过是架在他们脖子上的一把刀。
所以,法家的“法治”,其实就是“刑治”;他们揭示出人性之恶,是为了让统治者更好地利用民众的弱点以便更好地施展统治者的恶。
而可悲的是,表面上,法家的学说入不了统治者的法眼,实际上,它的“两面三刀”却是二千年来统治者从来就不曾离手的利器;正是这把利器,将民众驯服成全世界最为听话的顺民。
在儒家温情脉脉的道德说教后面,是法家赤裸裸血淋淋的杀戮;“儒表法里”的组合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让统治者得心应手地“御民”。
所以在古代中国,“德治”固然不是法治,“法治”也不是法治,或者说是“假法治”,原因就是它非但没有限制住权力,还让权力更膨胀、更为所欲为。
那什么是真正的法治?
亚里士多德很精炼地说:所谓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普遍的服从”,就包括了统治者。
事实上,统治者对法律的服从,才是法治的核心要义。
1959年,在新德里举行的国际法学家会议,综合了30个国家的法学研究机构和约7.5万名法学家的意见,认为法治必须具备两大理念:第一是权力应该根源于法,而且要依法行使;第二是法律本身应该“尊重人性尊严”。
概括起来,就是法治既要“限制权力”,又要“保护权利”。
由于限制住权力,往往就是保护了权利,因而“限制权力”是第一位的。
因此,一切不限制住权力的“法治”,不过是在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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