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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投诉消费服务热线12315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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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6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11:10左右打12315热线电话,打了好多个都没有人接,要不直接就挂断了,终于打通了,直接向他反应购买南充COCO香江铺面,我们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开发商卖给我们的B-1地块属于住宅用地,而卖给我们的却是商业性质的铺面,这就涉及到合同欺诈,我们需要消协为我们主持公道,客服人员却说这不归他们管,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并没有找到相关条款,在此,我问他们消协到底管什么问题,消协回复的是生活消费问题,这一条,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找到相关法律条款,我只知道有买卖就有消费,我付了钱,对方也给我了东西,这就是消费。
       在此我附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部分内容,并附上打12315电话的相关录音文件,也请各位领导能正面回答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底会不会保护我们消费者权益
       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一、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

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在实际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而经营者关心的是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站在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消费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的程序和措施,对消费的权益给予了特别保护。

二、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充分、及时、有效保护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⑴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⑵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⑷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四、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经营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五、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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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16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语音怎么没有传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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