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麻辣论坛《请巴中市人民法院及巴州区人民法院予以回复》一贴的回复
“在线青天”网友:
你好!你于2019年8月17日在巴中麻辣论坛所发《请巴中市人民法院及巴州区人民法院予以回复》一帖,反映原告陈玉光与被告巴中天越酒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2018年3月15日,我院受理原告陈玉光与被告巴中天越酒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认为:1.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将原告车辆撞损的川Y99555号车的所有人系天越酒店法定代表人刘云太。但被告天越酒店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书立的承诺书中载明川Y99555号车系酒店车辆,并愿意向原告支付全部维修费用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告天越酒店对川Y99555号车侵权责任的自愿承担。现原告陈玉光依据该承诺书选择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请求被告天越酒店支付车辆维修费用,本院予以支持。2.川Y99555号车的车主系刘云太,原告并未以交通事故为由向刘云太主张赔偿责任,被告天越酒店虽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行为并不能及于刘云太以及被告人保财险巴中分公司。故在本案中,原告陈玉光、被告天越酒店与被告人保财险巴中分公司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被告天越酒店申请追加并请求由被告人保财险巴中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关系按照定损金额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3.原告陈玉光、南充正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以及该公司出具的《关于川R00468来店维修情况说明》均表明,原告所有的川R00468号车因订购配件时间较长,导致维修时间较长。但根据原告主张的2018年2月2日向被告邮寄的《关于川R00468号车辆维修结算的通知》所载明的事实,该车已于书立该通知时即2018年2月2日维修好。南充正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又证实川R00468号车于2018年2月底3月初维修好。公安机关车辆卡口信息则显示川R00468号车于2018年1月9日至3月13日多次在道路上行驶。综上,原告所有的川R00468号车虽被被告天越酒店法定代表人所有的车辆撞损,但上述证据所证实川R00468号车的维修时长均不一致,且时长相距较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告陈玉光的证据不能充分地证实其所有的川R00468号车在被撞损后,长期地、持续地维修并产生122225元的维修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天越酒店赔偿维修费用122225元及租车费74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原告辩称系将川R00468号车的号牌悬挂于租赁的车辆上行驶的问题。因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并非自己在修理厂维修的车辆,故对原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玉光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玉光收到我院作出(2018)川19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9民终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巴中天越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陈玉光的车辆维修费用4280元、交通费4000元,共计8280元;三、驳回原审原告陈玉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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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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