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泸州市委书记刘强的公开信 刘强市委书记 见信好! 市民宋久群向您问好!您到泸州快8个年头,这些年泸州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房消失,农民变居民,农村变城市,放眼望去高楼林立。这些变化有人喜,有人忧。得知您2019年5月10日,主持泸州市委常委会议,四川省委第八巡视组副组长蔡军到会指导。会前学习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特此,我也找来学习,在此结合我自身情况,发表我的意见和建议。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提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在此向您反应一个问题,得从2010年泸州市委,市政府启动的沙茜二期建设项目说起,该项目征占土地159.6142公顷集体土地(包括基本农田)。2012年2月29日我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张坝江景村汤坳社(原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黎明村汤坳社)25号的528.35平米的房屋被故意毁坏,物权被灭失,承包经营权被剥夺。本等待有人出面处理,等待换来的是无人问津。2014年我家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2015年江阳区检察院作出泸江检答(2015)1号答复书告知拆除主体。2015年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诉讼程中获得涉及我房屋和土地的文件。这些文件中看到的不是“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看到的是泸州市政府和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间的滥用职权,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虚构地名,强迫交易,欺骗、瞒哄。所有文件中没有我所在泸州市江阳区张坝江景村汤坳社(原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黎明村汤坳社),不仅地名不对,数据不对,连最起码的程序也不对,如需了解可向省检察院调查核实。 二、《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注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我家的问题由非法占地,故意毁坏房屋,剥夺申请人承包地使用权引发。不知何时开始贵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开始非常认真细致,不辞辛劳的统计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统计申请内容,答复情况,复议的结果,提起诉讼的结果等等。这种不辞辛劳的收集、统计的目的不是为了追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乱作为,在行政复议中败诉,在行政诉讼败诉的法律责任。而是为了剥夺公民的诉权,真为想出这种办法,激化矛盾的做法汗颜。您知道申请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均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建立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前提。剥夺公民的诉权的做法显然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规定》相违悖。显然在阻碍依法治国,阻碍法治建设。 三、行政复议工作改革后由泸州市司法局履行行政复议工作,其没按照“复议为民”宗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9年3月29我向泸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到市司法局,2019年3月30日其签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本该6月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至今未作出。这显然与市委书记您5月10日组织学习《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尊重并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规定相违背。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无法“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如何领导下级政府?应按照《规定》第二十九条(六)“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的规定。应按照该条(七)项依纪依法对未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做到“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四、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建议如下;食品安全关乎生态环境。万物地中生,土地是万物之源。国家早在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一)“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且,《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和基本农田在消失,生态资源,生态环境已被破坏,何来“舌尖上的安全”?请“留方寸土,留与子孙耕”停止破坏剩余的耕地。相信您的初衷是为人民服务! 感谢您百忙之中看完,如有打扰请见谅,愿泸州越来越好!愿粮食安全不是问题! 此致
公民:宋久群 联系电话:15908462155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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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感谢资源厅敢于承认错误。涉及宋久群村社的文件存在问题
三、宋久群向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签收后至今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证明邮寄和签收时间
四、宋久群村社原有百分之50以上的基本农田。现在基本农田已不再,农村不在,已是高楼林立的城市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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