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于2019年8月31日在巴中麻辣论坛所发《麻烦巴中市政法委调查一下:巴州区法院法官不讲证据胡乱判案,必须给个说法!》一帖,反映原告陈妍与被告彭跃全、董碧兰、彭登、贾鹏鸽、彭东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回复如下:
2019年5月16日,原告陈妍向本院提起被告彭跃全、董碧兰、彭登、贾鹏鸽、彭东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原告陈妍已与被告彭东升离婚,其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陈妍对涉诉拆迁房屋的安置还房及拆迁款是否享有分配权,如有,则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
关于原告陈妍对涉诉拆迁房屋的安置还房及拆迁款是否享有分配权的问题。
首先、原告陈妍与被告彭东升于2012年7月9日登记结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9民终972号维持本院准予陈妍与彭东升的离婚民事判决时间是2018年9月25日,而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彭跃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时间是2017年9月21日。即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发生在原告陈妍与被告彭东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不仅证实:陈妍在2017年江南尚城二期征用土地时,应该享受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对本居民组人平90平方米的旧房合法权益”,同时在该组江南尚城二期土地费分配花名册上,原告陈妍名列其中;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财政所也将相应的土地费汇入原告陈妍账户;
第三、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征收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社区二居民组房屋时制定的《龙舌坝社区二居民组城市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载明了:“对未征收过房屋的被征收户,以享受生产资料分配的人口为依据,按人平90平方米计算补偿。按此方案,即便没有房屋亦当安置。
第四、在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龙舌坝社区二居民组房屋征收享受房屋安置人口及面积计算说明》中明确了:被拆迁户彭跃全等3户应享受安置人口共11人,其中包含了原告陈妍应安置住房90平方米;
第五、原告陈妍提供的证人证言亦证实曾参与扩建房屋的事实;
第六、案涉房屋在进行拆迁安置时将原告陈妍纳入其中,而五被告当时也未对此提出异议。
综上,基于家庭共同成员建房时,既可以出资,也可以出力和原告陈妍现身体有病和无房居住的实际情况,本院综合认定,原告陈妍在拆迁时,作为家庭成员,也应当享有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房屋的安置还房及拆迁款的分配权。
关于安置还房如何分配问题。于法,如上所述,原告陈妍应当享有拆迁房屋的安置还房及拆迁款的分配权。于情,原告陈妍右肾切除,身体欠佳,目前无自有住房,生活困难;同时,被告彭跃全书立的《房屋赠与书》中六套房屋未涉及案外人彭清华、董大尧,结合二人未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实际居住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彭跃全书立的《房屋赠与书》中载明的江南尚城二期4#楼8楼3号拆迁安置还房归原告陈妍所有为宜。
关于拆迁款现金部分如何分配问题。本案被拆迁房屋既涉及房屋调换,也涉及货币补偿。虽然被告彭跃全书立的《房屋赠与书》中未涉及案外人彭清华、董大尧,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审批表》中存在彭清华及董大尧的名字,房屋拆迁后的补偿中可能涉及二人的权益。同时,被拆迁房屋原系被告彭跃全、董碧兰修建,原告陈妍与被告彭东升婚后虽参与被拆迁房屋的扩建,但无证据显示其扩建的面积,综合考虑原、被告对被拆迁房屋修建的贡献的大小,对原告陈妍另主张的各项补偿款共计16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作出判决:
一、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江南尚城二期4号楼8楼3号的拆迁还房归原告陈妍所有;
二、驳回原告陈妍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已于2019年8月26日送达给原被告双方,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如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年来,我院采取多项措施,公开接受各界的监督。关于你反映我院干警涉嫌办案不廉洁的问题,我院纪检组将与你联系,如果查证属实,我院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如果经查举报不属实,我院将保留追究诬告者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