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乘坐从仁寿县文宫镇驶往仁寿县城的15路公交车至G213线三圣村站台附近,王某因说话声音过大被某学校学生小夏提醒,王某认为小夏伤了他的面子,便对小夏打了几耳光后又对小夏拳打脚踢,后又拿手机打小夏的头部导致小夏受伤倒地,有乘客在旁边劝解,也被王某打了一耳光。后公交车司机问是否报警,王某同意报警,司机随即报警,民警赶来将王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后小夏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夏患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王某的亲属为其赔偿了被害人小夏的医药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王某的亲属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宽处罚。
法院一审以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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