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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520万购买“西奥”电梯商标!又因“杭西奥”商标把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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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8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电梯制造企业名字中带有“西奥”二字的不少,但是电梯类的商标却只能在一家手中。随着2019年7月12号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 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标转让纠纷,披露出原来“西奥”电梯类的商标在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时也披露了沈阳西奥公司以520万元 的价格将第07类“西奥XAEL及图形”商标(注册号:4756151)及第07类“西奥XAEL及图形 ”商标(注册号:14016701)转让给了杭州西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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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三面船镇南团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艳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艳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刚,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系白艳华之夫。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沈阳乐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86-92号134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澜,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西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西奥公司)、白艳华、沈阳乐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西奥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全,周国刚和白艳华的夫妻关系没有认定。白艳华因此而了解商标转让协议内容,明知其不得申请注册“西奥”字样商标。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乐天公司受艳华控制,是其逃避违约责任的壳。1、乐天公司是白艳华持股90.2%、绝对控股的公司,白艳华虽辩解不参与公司管理,但管理层由其选任,其对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终决定权,乐天公司申请商标系白艳华的意志。2、乐天公司作为广告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电梯制造销售,申请电梯类商标不符合正常生产需要,其仅申请了一个“杭西奥”电梯莫名其妙。3、从本案合同签订履行时间节点看,杭州西奥公司起诉后乐天公司随即撤回商标申请而白艳华转让股份,可知其推动者为白艳华。

  沈阳西奥公司、白艳华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乐天公司辩称:乐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体,相关权利义务与乐天公司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杭州西奥公司与沈阳西奥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沈阳西奥公司将第 07类“ 西奥XAEL及图形”商标(注册号:4756151)及第 07类“ 西奥XAEL及图形”商标(注册号:14016701)转让给原告,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20万元;沈阳西奥公司或沈阳西奥公司股东或沈阳西奥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后不得在电梯整体产品,电梯零部件产品及电梯安装维修服务上申请注册带有“西奥”字样或与西奥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标,否则沈阳西奥公司向杭州西奥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赔偿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一品知识产权中国商标http://www.epb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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