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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个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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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广安市卫健委机构认证领导:…“我19岁(1978年)从事医疗妇幼,预防保健工作,1981年取得赤脚医生资格证,1993年参加四川省乡村医生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了四川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资格证丶乡村医生证,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2007年也有《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些人望文生义,只是看见2007年《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复印件、因作为与某人之私下交谈之据…况且08年换证时己收回了07年之原件(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然而09年把08年许可证找他们审换证时(因一场未兑付所谓的上下关系费﹞停止换证、却只收回了08年《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之事端只有李华兰心知肚明…09年未兑付之闹事…曾多次亲自找相关人员、皆无果、得不到解决,
我的职业资格尚未注销注册、只不过是个遗留问题…、待到2010年12月底(我这组儿子才正式没有为本村卫生工作)离开、在离开之前,儿子把我所有的原始正件及儿子的一同交给李华兰(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审证换证…。李华兰一直把证件拖压不给办理…。于2011年儿子委托同学好友、找某某乡卫生院院长补办了2011年《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个人的)…但是,三份2011年《乡村医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带送人不小心被遗失了,我于2011年回家还是没法职业…也找过李华兰,同时取回我的原始证件、但是被她扣押了2004年乡村医生职业证件、说:“待到换证帮我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和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即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一、组织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文件规定…
然而:2014年10月中旬,据广安区卫计局川卫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而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仅说出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为此上访、信访等引发了《行政许可法》…一系列相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甚至久拖不回复!…………”您们为何至今不给书面回复???能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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