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067|评论: 1

[本地新闻] 被潘传兵合同诈骗收到市委市局的重视

[复制链接]

题目〔被潘传兵合同诈骗收到市委 市局的重视〕

文|吕涛

9月18日,成都某中学女教师在闹市同家属失联一事并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接下来的五天里面,关于此事的新闻都受到了舆论的强烈关注。9月21日晚间,失联女教师余某亲属向记者证实,余某找到了。网络上关于此事的讨论中,充满了各种猜测甚至阴谋论,“为情所困”、“余某是间谍”甚至“私奔”的说法都出来了,一时间甚嚣尘上。在这种热点事件上,无论是出于何种考虑,来自官方的权威声音都不应缺席。


“不管什么原因要对得起网友的关心!规避不是,为做人的基本道义。”这是我对以上事件的观点。

“你不为别人吼,谁会为自己吼?”这句话深深的触动我,特别感谢为正义吼一声的网友们!说到这件事情,我要出来说话,汇报一下我的情况。
201909267488618156949304327433.jpg
我实名举报潘传兵及举报案件的遭遇与事实不符维权过程中,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问题与事件中在官方的逐一平息我的作法。

首先感谢市委  市局领导对案情的高度重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深表谢意!


2019年9月18日,市局领导、通川分局领导小组对我的接见表示感谢!

在此遭遇中,某部门干部相当于傀儡,显然最终的决策意见在上级。依法行政?依的是什么?经侦与法制大队,到底依的法还是依的意见?拿出法律事实理由依据是什么?

领导讲的是意见?作为民讲的是依法,法制是人民在法律上保生。而民依法生存,对问题重要性,也是对体制官员对民心的重要性。

作为另一面,我深知在达州市委对我案件的重视,但是在我依法提出案件的诉求的情况中,显然法律胜过领导的意见!


谈谈问题:
第一,通知我来报案,当天,领导还说一定会給我一个满意答案的!

中间除了说給我立案及挽回损失的对话,均是开脱规避,换句话说就是“兜圈子”。
均是约谈作记录,只打雷不下雨。
政府说过的话是否算数?为民作主是否是一句空话?政府是否该不该守信?

作为受害者万般指望领导的关怀及厚望…

然而得知通川区的作为均是混淆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案件的界限。显然政府没有第二次守信。
您们的关怀就是成为权力的威慑,打压,打击报复,陷害受害人之外。给体制抹黑对抗党中央,何来依法民心施政?
而通川区公安分局您们作法就是不断删帖及维稳事态发展过大,2019年8月23日中共通川区委网信办网上通报不明不白案件被自动[办结]了?显然是包庇诈骗犯,“护犊子保护伞”,被骗四年了,多人被骗,你们尽然恶意陷害,硬是权力大,草菅人命作法,吓死人的作法。你们就是这样对付陷害受害人的,在您们手中何来公道?

我被截去关押,某人与我对话说,局会救你的!帮我挽回损失!如此期盼,完全对于我的维稳,潘传兵的百般扭曲狡辩,恶意颠倒伤害各受害人。至今逍遥法外而且也没有按照承诺归还我们的生命血汗钱!

屡见不鲜,习以为常,一直生存在他们的谎言之中。



第二,现市局原通川法制大队长;
在问题上发表看法,是在重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重庆不立案,作为通川区《复议不予立案决定书》判断依据。

回答:理由不成立,是错误的,极其不符事实法律依托。

2017年8月29日在通川分局报案,在2017年12月,我吕涛以相同事由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求助。中间原因是通川区推诿扯皮,而我为了弄清事实调查案件的界限。重庆公安局给我说,这个案件你在达州报案,就不能再次到重庆报案,我们可以帮你调查。教我怎样分辨《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区别》。
重庆市公安局给我说案件是刑事诈骗案,不能管其全部案件,我吕涛与潘传兵都是达州市这边的人,重庆与达州路途遥远回达州处理。我当时同意回达州。

2018年3月28日,通川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不服,于2018年4月2日提出复议申请,《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至今没有给我出据理由依据。

通川分局拿到重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是不知其因,至今没有我的签名。

我得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就问重庆办案民警,警官他说你回达州了按照程序我们应该给你出个不予立案决定书的,现在我告诉你。
当时我就埋怨办案民警,我本人字都没签,不予立案通知书就怎么到了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手里了?

通川区及没有对案件作假问题是复议的纠错,拿重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案件的依据处理。
通川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与《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都是错误的,没有依照事实为依据。

我也提出了意见,那请通川区公安分局把案件的所有管辖权,案子移交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处理。我也愿意同意去重庆立案。
出了我自己去,局里是不敢移交管辖权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就不细讲,各位可以查找书籍。

第三,通川分局现法制大队某,说表达态度及诈骗的构成;

否决不懂法?我反问到,我与你的法有何不相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都是相同的。称是经过专业考试,与我非专业。

答;我们不是考试,既然法律是相同的,事情理由为何字面上就不能给表达出来?那条法律不能臆?
我就想看看您对诈骗构成有何不同?

既然您们是专业人士,为什么还要让我请律师?没有给出事实原因,到底是依法还是依你意见,就盖棺定论?


案件窜供做假,欺下瞒上,称被害人工程进场施了工的。称工程是被害人介绍的。还称工程是被害人自己不做的。称工程是被害人共同招标的。局称多次与吕涛联系,但其一直不愿来我局接收相关文件并询问相关情况。在案件所称部分完全无中生有。
不认同不具备局真实性,那就必须拿出真实性的证据来。混淆案件的界限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四,潘传兵的所作所为是处心积虑的,是有预谋的,违法行为不但不反省。等来的只会是百般狡辩,颠倒乾坤,振振有词,强词夺理,概同样相似的套路骗取多人受害。坏事做尽,丧心病狂,丧失人性底线。

法律是通情达理,欠债还钱天公地道?就算打通关系,也无能与你骗子潘传兵的犯罪事实行为证据抗衡!
无民事合同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属刑事诈骗。

潘传兵骗子玩弄权术,谁给了他的胆子屡次作案手法?某些人沆瀣一气,或说就是打掩护。与受害人扯“阑珊湾”另一方颠倒乾坤,你给他潘传兵讲道理,他给你扭曲变形,赌咒发誓使得他人,信以为真,其实是他实施的套路。如此溃烂的人玷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党制法尊。


第五,高院对经济刑事案件处理概述:
而刑事犯罪则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刑事犯罪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也就是说,必须得立案,不立案这责任制某领导一直担着终身制。

市局法律顾问,在问题上发表看法;
扯证据合同题目,对事实的认识界限的模糊,分析民事诉讼的实效问题。

在法律的辩论过程中,作为律师是讲法律条款,而不是讲框架,显然是站在中立。


第六,通川分局对某人恐吓监视维稳她,实际上是不准与我接触交互案件的。实际通川区分局没必要这么做(滥权是违法);
通川分局想立案及对潘传兵与我案件的结束处理(这样说不细说)。(我吕涛佐证材料除某人之外,手里大量证据,我得还是要去局交一份。)(也掌握潘传兵许多违法行为,潘传兵你功课做得不少,怎么去说怎么记录不少啊!潘传兵你个狗杂碎,某些人看到这句话,你骗子做那么违法行为你死嘛,烂,帮他的人都不会放过)


局里某人知道点我的情况及底息,这么久是听了你一些话。这么久只有你们打压陷害我,我没做什么吧?讲良心...?在背后也在整我,我实在想不出来,谁把案件搞个不明不白被自动[办结]了?被骗四年,多人被骗,你们竟然反说我“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的话语来陷害我,草菅人命作法。作为 公家 案件通报不严谨,这不叫包庇犯罪吗?你说叫别人有何种解释?

在说一下被骗这么多人,立案,意思说所有被骗过的人,想帮他案件洗白是洗不白的,(就算北二建在内)。你说潘传兵好烂的人,他就是一个死人!

也意思说,潘传兵的所有违法行为已经坐实了。


我一直整理这些案件,把这些原始证据秘藏,转移到重庆我都找不到的地方去了,现安全。

当时会议对案件问题的意见,我就不写总结了!我只写了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可有错别字网友们谅解!谢谢!

感谢关注!
2019092674886181569493043284366.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9-9-26 19: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网友联系我说我怎么知道的,巡视组工作人员给我说的,还说某某给你签了字的....我就不细说了哈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