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市住建局是有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调解物业与业主的矛盾等相关问题的解决、也是有对不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职服务行为应给于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能。但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住建局有直接催收物业费及告知业主单位和纪律检查、组织部门的权利和职能。当然文件中提一下业主要理解物业企业的难处应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无可非议。问题是住建局直接催收物业费,不管是否业主有无理由,或因物业公司服务行为的责任造成业主的损害、损失暂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区别对待,就直接统归告知单位和纪律检查、组织部门、这是不妥的,也超出了住建局管理职能范围。是否有行政乱作为? 因是民事服务合同之约,有义务和权力的平等的,加之物业法规定程序中还有个业委会调解矛盾纠纷的环节,调解达不成解决,还应按双方各自的权利进行法律诉讼。住建局不能直接干预民事纠纷中对等的公平公正韵义务和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