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靠什么生存?想必大家都知道!我们不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拿什么来保证我们服务,更不用说提升我们的物务品质。俗话说“巧妇难做无米之炊”,只有我们每位业主履行缴费义务,才能更好地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统一的,不能分割的,我们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当然我们更不会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在明白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后,缴不缴物业费,相信大家心中有数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无论是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我们就应当缴纳物业费。至于住建局发通知欠费公职员缴纳物官费,并非涉嫌公权利干预民事纠纷,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或不按标收费,住建局要管,业主投诉物业企业不按合同提供服务,住建局要管,使用维修资金,住建局要管,部份公职人员恶意欠费,难道住建局都不应该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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