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5日晚,在城区一辆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一名醉酒男子因投币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纠纷。事后该男子多次欲上前打司机,幸得车上其余乘客奋力阻拦,未造成严重后果。 日前,该案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回顾: 男子乘公交不付钱还脚踢司机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饮酒后在东兴区大千路城市丰汇小区外的公交车站乘坐111路公交车,上车后因无钱支付2元车费,与公交车驾驶员肖某发生争执。车上乘客帮江某支付车费后,肖某驾车行驶。 在公交车继续行驶过程中,江某因气愤遂找肖某麻烦,被乘客劝阻,后其仍在被劝阻时用脚踢向正在驾车行驶的驾驶员肖某的大腿处,肖某立即靠边停车并报警。 2019年3月28日,民警在内江经开区莲台寺廉租房外将被告人江某抓获。到案后,江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还查明,现年44岁的被告人江某在1992年至2018年间,曾有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犯罪记录,2018年12月11日才刑满释放。 认定: 被告人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搭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本应遵守公共秩序,但其饮酒后因两元车费问题与公交车驾驶人发生争执,并不顾车辆、车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用脚踢向正在驾车行驶的驾驶员大腿,影响了驾驶员的正常操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被告人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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