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名曾志辉,女,汉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南段恒源东区L栋3单元60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207201221,联系电话:13659096288。今天,我向你们反映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执行法官陈于在执行我与被执行人佘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严重失职、执行不力、造成执行难严重后果的情况。
我诉被执行人(被告)佘佐刚、欧述梅(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川16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上列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231798元。2016年2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4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支付债务款。申请人依法于2017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黄光明对近200多万元债务款只执行兑现了125000元。由于执行不力,导致本案不能执行全部兑现,并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川1623执字51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川1623民初591号民事判书本次执行程序,致本案搁浅。后,由于法院法官工作调整,黄光明调邻水县人民法院九龙法庭任庭长,由法官陈于接受本案,继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陈于执行兑现款72600元,差200多万元债务款未执行兑现。邻水县人民法院及执行法官陈于执行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严重问题。
一是对被执行人佘佐刚的到期债权始终不予执行。对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及于天明于2013年6月14日向佘佐刚出据收条收到其交给新疆城北宏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50万元的到期债权;2018年1月16日由赵文英于2018年1月16日向佘佐刚出据的欠合作款400万元;2018年9月19日赵文英向佘佐刚出据的交新疆伊梨佐恒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入股款348.5万元,以及2015年2月2日赵文英向佘佐刚出具的收到入股股金266万元。合计入股股金1014.5万元,工程保证金150万元,这些资料并由佘佐刚提交到人民法院,我多次向承办法官陈于提出到期债权款的协助执行,并提交了书面建议,提出了具体分析和如何执行意见。但陈于法官对此不予采纳,不商量对策,不制定执行措施,纯系不作为。对上列到期债权,我认为法院应释明告知佘佐刚自行到上列个人和单位收取此款抵偿执行债务款,向人民法院对上列到期债务人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调解、执行兑现抵偿申请人的债务款,或由佘佐刚委托申请人向到期债权人提起代为诉讼和申请执行,由申请人垫支诉讼费用,或由佘佐刚和我与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三方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等等方法方式以保证本案的执行兑现。但是法官陈于没有这样做,而且在语言行为上存在与被执行人佘佐刚有不当关系行为。
二是法院和执行法官根本没有采取执行措施。陈于法官对被执行人佘佐刚的财产(房地产、债权款等)根本没有采取手段措施或者穷尽一切手段查证落实,做表面文章,做表皮文章,怕得罪被执行人,有违法律法规,有徇私枉法行为。据悉,陈于与法院个别领导变相参与了佘佐刚经营项目的入股等,形成层层包庇、拖延执行、应付了事,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执行准则。
三是执行手段不强硬。陈于法官根本置申请人的一大笔大金额财产利益而不顾,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硬司法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兑现债务款,佘佐刚明明有一大堆几大笔可供执行财产,而听之任之,放任其溜走、流失。变相助其转移财产、逃债,损害我的利益,损害法律尊严、威严。为此,我于2019年7月9日向法院提交了执行法官陈于回避的申请,不但没准予申请回避,反而对我提出的意见给对方出主意,提出解除查封土地的意见。
四是陈于法官为被执行人出主意,严重侵害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多次达成和解协议,但陈于法官为被执行人出主意,打烂条,从中作梗,每到签字之时,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拒绝签字,致使和解协议一直未达成。虽然邻水县人民法院及陈于法官为简单了结本案执行,制作了意向性的执行和解协议,但不催促我和佘佐刚签字和责令佘佐刚提供和提交债权转移的书面材料,不督促佘佐刚向其债务人提起诉讼,向债务人催收兑现债务款抵偿本案的执行。本来非常简易、简单的执行案,在短期时间内就能执行兑现的,拖了一年多,以判决生效申请执行就已两年多,一点执行成效就没有。陈于法官不但没有执行业绩,反而被邻水县法院提升为九龙法庭庭长,不负责任地把这种案子办砸,为佘佐刚开绿灯,提供和帮助其逃债的机会,给我造成近260万余元经济损失。严格来讲,已构成渎职失职,应依法受到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应当撤销法官职务,而邻水县人民法院同样没有严格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管理指导、督促,没有严明的惩诫制度,对执行法官没有树立为民执法、为民执行、为当事人服务、为司法行政服务的责任感。我多次向法院院长及领导、执行局和执行法官打电话、发信息,根本不接、不回信,极为不负责任。很多案件分明是已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及时行动,不及时采取措施、冻结、查封等,导致执行财产流失、转移,法院和法官存在着金钱主张、畏惧权利、权势关系。所以,对我的申请执行案件,请求巡视组和各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县市政法委、人大常委会予以监督,督促邻水县人民法院及执行法官对本案立即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立即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佘佐刚的到期债权进行兑现,兑现我的执行债务款。力争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以维护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反映人:曾志辉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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