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4023名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进行调整。 据介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我市1~4级伤残人员2368人,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2元;5~6级伤残人员97人,每人每月增加156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1259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299人,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714.5元的50%、40%、30%。 据悉,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调整的工伤人员待遇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我市月增发工伤待遇64.93万元,调增的相关待遇按规定将于10月底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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