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请力查蓬安摹仿笔迹新造伪证应诉的行政犯罪行为
尊敬的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
依照法律规定,受两案四原告委托,我今年代理原告黄常碧、陆桂琼、陆大东、阳碧珍诉蓬安县人民政府、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舒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征收、征地不给予社保安置一案,4月8日立案,10月10日开庭。首先,是开庭前我代四原告反复打电话向法院索要三被告的答辩状副本,法院没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四原告,更未庭前交换证据。其次,是蓬安镇县两级行政首长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及征地经手人等不但均未到庭,而且二被告所委托不熟悉征地情况的代理人向法庭所出示的所有被指控从未履行职责的答辩证据均属伪证,直至开庭参加诉讼活动,庭审时在我代原告的强烈要求下,法庭才把三被告的答辩状和三被告共同递交的答辩证据拿给我和原告。庭审进行中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金鹏飞和赵钟鸣才到庭,并声称两级政府为工业园区征四原告所在社的地与他们无关,他们没参加,四原告属错告他们。因此,我代四原告当庭撤销了对他们的诉讼。现据征地情况和二被告的答辩状、答辩证据,特向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反映如下问题:
一、据我常回尖峰村二社去代表母亲、妹妹、弟弟参加征地分钱会议过程所知,从征地到分钱过程中,不只是二社,而且是2、3、4三个社,都确实从未听说过,也从未见过任何征地公告、任何告知书、任何听证告知书、任何听证情况的说明、从无任何人在任何送达回证上签过字。二社代表:陆大伦、郑国金、陆克宾、刘建良、陆大皆、陆大权,和三个社的代表及全体群众,都从未写过“自愿放弃听证申请书”,从未选择过农业安置方式。
二、10月10日到庭的二社代表:陆大伦、陆克宾、陆大皆,和四社到庭的代表:唐仙远、唐容华和社长唐跃明,都能证明上述事实,只是法庭未能当庭向他们求证,更未允许他们当庭发言作证。
三、四原告所在社于2011年7月23日,被迫与蓬安县河舒镇人民政府所签唯独的一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后,没有拿给四原告所在社的代表,直至2017年11月因原告们上访激烈了,11月10日镇政府才口头通知愿为原告们办理征地社保,之后去办理征地社保的人才先后从政府复印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加盖了政府鲜章。但是,三被告代理人共同向法庭所出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与四原告从政府复印出来的复印件有五处不一致:一是(其中耕地)处,四原告的是划掉的墨迹,二被告的是69.32亩、二是应安置人数处,四原告的是77人,二被告的是空白、三是手写体的字体笔迹有差异、四是代表盖私章的先后顺序和私章的倒立及村委会三人的签字大小都明显不一致、五是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位置明显不一致,因此,双方必有一假,必须依法从严追究摹仿笔迹新造伪证者的法律责任。
四、所有被指控从未履行职责的答辩证据均为新造伪证。比如三份征地公告,到底在四原告所在社范围内哪个醒目位置张贴过?有哪些权利人看见过?当时张贴过的照片在哪里?
五、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听证告知书(蓬土资听告字[2010]第046号)及送达回证,明显是新造伪证,两份送达回证的签名,明显是有人摹仿了时任村长现任社区书记陆志明的笔迹,代陆志明、陆大伦、陆克宾、陆大皆签名。
六、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蓬安县2010年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安置补偿听证情况的说明、征收土地告知书、自愿放弃听证申请书等,都明显是新造伪证。
七、征地不给予社保安置,是致被征地农民长期在极端贫困线上苦苦挣扎、不断地逐级上访和诉至法院的原因。
八、尖峰村先后征地的几次批复同样都是非农安置,所签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格式条款内容完全一样,征用的都是所有的良田耕地,剩下的都是为数不等广种薄收的坡地,但实行的是三个不同的安置政策方式:5、6、8、9四个社,是给了征地社保指标名额,分钱办理农转非等手续,自由买社保;2、3、4三个社,是被政府单方面强行毁约,改为“农业安置”了,不给征地社保指标名额了,强迫分钱不签订人员安置协议、不办理农转非等手续、不能买社保;7社是强制参保。
九、(川府土[2011]256号)批复中所涉及的三个乡镇四个村九个社,只有原告所在村的2、3、4三个社是被改为农业安置了,其余全是非农安置的。碧溪乡新桥村六社,因为只征了点穿插在尖峰村二社中的零星自留地,不给安置不影响生产和生活。原告社从2011年7月23日签字征地后,分钱到户,先后持续了年多之久,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人到社里召开督促分钱会议至少是二十几次,期间将到任的镇人大主席石建忠,为此就专门到社里来召开了十四次督促分钱会议,原因就是群众一致强烈要买社保。
十、征地时每个年满45周岁的社保是一次性买完,每份连同社保补贴金共计仅伍萬余元,不满45周岁的年龄越小就买得越少和补得越少,每份社保补贴金是根据年龄而定,即年龄越小自费续保补差就缴费越多。根据国务院自2004年以来的文件精神,征地是以大龄和老龄及病残弱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但是,原本连同社保补贴金共计仅伍萬余元的每份大龄社保,原告们经过激烈上访阻拦工程多年之后,至2017年11月10日,政府才口头通知愿为原告们办理征地社保,结果不但不是解决问题,而且是反给惩罚,要原告们必须用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才能办理了,社保补贴金不给了,三个社共应非农安置肆佰贰拾贰人(二社柒拾柒人),三个社共计壹佰零陆人(二社叁拾陆人复印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同一位置写了复印属实和复印年月日并加盖了政府鲜章)填写了参保手续,但最终只有拾陆人(二社贰人)借钱缴费建立了社保关系,这反遭惩罚多出的玖萬多元(至今递增更多了),原告们既是确实拿不出来,更是愤怒了,这是诉讼的关键所在。
十一、蓬安镇县两级政府用伪证应诉的犯罪行为,比原县委书记袁凌为了节约征地成本,不顾农民被征地后的现实和长远生计,政府单方面强行毁约,突出升官晋级的政绩的犯罪行为更为恶劣。如今上述一切真伪证据,都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特向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提出如下监督请求:
1. 监督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复印件和原件不一致的墨迹和69.32亩;77人和空白;手写笔迹;六代表盖私章的先后顺序和私章的倒立;村委会三人签字的大小;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位置等五处肉眼能甄别的真伪进行鉴定。
2. 监督二被告必须出示在哪里张贴过三份征地公告的照片。
3. 监督法院必须再次开庭,对两份送达回证上陆志明、陆大伦、陆克宾、陆大皆签名的笔迹,传陆志明等四人到庭,当庭写字对比甄别或鉴定,并对新旧真伪进行鉴定。
4. 监督对打印的“征地安置补偿听证情况的说明”和打印的“征收土地告知书”的新旧真伪进行鉴定。
5. 监督二被告必须出示代表或群众“自愿放弃听证申请书”的手写原稿根据,和必须出示代表或群众选择“农业安置方式”的手写原稿根据。这两份只有打印件没有手写原稿相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目的是以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依法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上述四人笔迹,新造伪证的法律责任,故四原告特依法请求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对上述肉眼能甄别的字体笔迹和新旧真伪等各项当庭写字对比甄别或鉴定,必须依法从严追究伪证者的责任。否则,法庭如允许蓬安镇县两级政府行政伪证应诉行为得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的这种“只许自己任意而为,不许百姓有正当权利”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的不只是四原告的生存权利,而是全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破坏的是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此致
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
请求人:黄常碧
请求人:陆桂琼
请求人:陆大东
请求人:阳碧珍
特注:我愿为上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承担应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陆大春联系电话:15390292672。
此上批复之前从未岀示过
原告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复印件是从政府复印出来的
被告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是从法院的原件复印出来的
三被告代理人共同向法庭所出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与四原告的复印件有五处不一致:一是(其中耕地)处,原告的是划掉的墨迹,二被告的是69.32亩、二是应安置人数处,原告的是77人,二被告的是空白、三是手写体的字体笔迹有差异、四是代表盖私章的先后顺序和私章的倒立及村委会三人的签字大小都明显不一致、五是盖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位置明显不一致,因此,双方必有一假,必须依法从严追究伪证者的责任。
此上三公告从未在原告所在社任何位置张贴过,没有任何代表或群众选择农业安置的手写原稿相印证。
此上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明显是有人摹仿了时任村长现任社区书记陆志明的笔迹,签了陆志明 陆大伦 陆克宾 陆大皆的名。
此上征收土地告知书,从未在原告所在社任何位置张贴过,送达回证上明显是有人摹仿了时任村长现任社区书记陆志明的笔迹,签了陆志明的名。
此上“自愿放弃听证申请书”,没有任何代表或群众的手写原稿相印证。
此上缴费发票是二社胡兰珍花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没有享受社保补贴金办理社保的凭据图。
此上缴费发票是二社陆琼英花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没有享受社保补贴金办理社保的凭据图。
[size=21.3333px](原创首发)请四川省委第一巡视组看下蓬安镇县两级政府行政伪证应诉的犯罪行为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173719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