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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可以向恶意诉讼者追究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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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责任法院已处理,性质恶劣的诈骗该清算刑事责任了,2014年连续两件事关虚增债务的案子,都是原告张剑所为。
     我是(2014)雁民初1748号判决被告黄健峰,我举报原告张剑的诈骗行为,我与原告张剑不是合作伙伴更没有私交,只是曾经的贷款人和月息两角的放贷人关系, 关于曾经借贷,结清后双方已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但放贷人张剑把已作废的借条做虚增债务的证据并骗得判决支持。
      黄健峰知情后,拿幸存的一张收条足以证明张剑通过恶意诉讼吃诈钱。收条注明:“今收到黄健峰还款10万元,以前帐全部结清。签字手印张剑、吴家志,2012年11月1日”。
2017年的再审中确认收条属实,而2012年11月1日的收条和借条在同一天发生,张剑既然记得用借条来诉讼,就知道收条表示双方已没有债务,但张剑出于不法目的,隐瞒真相再度用作废借条诉讼要钱,这已构成诈骗;而2012年1月11日的8万借条,无论张剑怎么抵赖,结清的债务不可能重复要账,张剑虚增债务的诉讼诉讼严重浪费国家资源,使(2014)雁民初第1748号判决错误而撤销,(2017)民再字第5号判决也疑问的存在,本已还清的帐,双方已无来往,又通过虚增债务的恶意诉讼向人要钱,请追究恶意诉讼者张剑的刑事责任。
                               黄健峰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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