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宝应县纪委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的回复称—— 公务员如因生活困难,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上报告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确实困难的公务人员家庭,相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应给予关心慰问。 【事件二:开专车的副镇长被纪委查了,网友却感动了?】
2016年5月中旬,安徽歙县王村镇一名副镇长因病导致生活遇困,在滴滴注册成为车主。 这位副镇长,准备到县委党校参加9点半的会议,顺路拉了趟“专车”,结果被人发现举报了。这并不是副镇长第一次开专车,到被举报时,他已经一共拉了359单了,毛收入两三千元。 举报人不仅报告了警察,还通知了纪委。纪委接到并受理了这一举报,表示调查结束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根据媒体的报道,副镇长开专车事出有因。前一段时间他因腿部风湿疾病等,到合肥治疗了较长时间,前后花费了15000余元,钱大多是借的。门诊不能走医保的。养孩子、还房贷,还要还借款,手头确实比较紧。他表示,接受处罚,不会再做。 这则新闻很快引起舆论热议。 从法理上看,公务员兼职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确实有法有规可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 从“法纪”的角度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此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担任独董、董事等行为,确实应该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 但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员身份通过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的行为,是否违规违纪却值得商榷。 副镇长开滴滴贴补家用被媒体曝光后,大多数网友不仅没有谴责洪升,反而对其表示了同情、理解甚至声援。 实践中,对何为构成违纪行为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困惑。如,有观点认为,党员干部只要是工资以外的收入,包括下班后送外卖、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均属于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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