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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24万到期未还被判日付违约金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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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6:26 | |阅读模式
男子借款24万到期未还被判日付违约金1200
http://cd.qq.com  2009年08月14日07:19   红网    评论0

借款24万,到期未还,双方此前曾签下合同,借方须以违约金的方式向另一方支付1200元/天的违约金。这一超出正常利息十多倍的诉求被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一审判决肯定。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院昨日受理了此案。[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4万元的借款到现在变成了百万之巨,洪勇后悔莫及。

洪勇是衡阳县人,其父洪庆立是衡阳同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8月16日,洪勇以父亲公司名义向衡阳市珠晖区市民许玻借款12万元,约定2个月归还,月息2.3%。同年9月,洪勇又以个人名义向许玻借款12万元,同皓公司作为担保人,利息和借款日期同上。

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到期未能还清本金和利息,则借款方按每天每笔借款600元(两笔1200元)支付滞纳金,并同意一次支付违约金2.4万元,逾期还款期间利息按约定的两倍计算。

约定的借款日期到期后,洪勇并没有按期还款。2008年5月,放款人许玻将两笔借款债权转让给衡阳蒸湘区市民刘登云。2009年1月,刘登云起诉同皓公司及其董事长洪庆立,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24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68万余元,律师费10万元,共计102万元。

原、被告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和重复计算问题进行了焦点辩论。

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一审判决书说,该院认为,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违约金可按每笔600元/天的约定计算。另外,债权转让未告诉借款人洪勇,因此无效,债权人仍为本案第三人许玻。

该院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偿还第三人两笔借款24万元,利息11.3万余元,并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支付日止,按600元/天(两笔则为1200元/天)支付违约金。

“24万元本金,每天支付1200元违约金,相当于月息15%,高出正常贷款利息15倍以上。这不是变相保护高利贷吗?”此案被告二审代理人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彬彬认为,这个判决会给高利贷带来法律上的合理规避。被告已经提起上诉,衡阳市中院昨日已经立案。

上诉状称,两份借款合同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罚息利率改为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罚息”。而折合高达月息15%的违约金实为变相的高利贷,应予摒除。

此案的判决在衡阳法律界引起多方争论。有人认为违约金不是利息,应支持,有人则认为这就是高利贷的变种。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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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9:18 |
逐句地看完这个帖子以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震撼啊!为什么会有如此好的帖子!我纵横网络bbs多年,自以为再也不会有任何帖子能打动我,没想到今天看到了如此精妙绝伦的这样一篇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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