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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卫健委称:依法对广安市急救中心行政许可须要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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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的“期待广安市急救中心进行依法行政许可”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为提高全市医疗急救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实现“120”平台统一调度,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6日召开专题会议(广安府议〔2013〕65号),明确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互联互通、就近诊治”原则,建立以市人民医院为中心,各县级人民医院为分中心的全市统一调度的“120”急救中心。根据专题会议纪要,原广安市卫生局印发了《广安市“120”院前急救指挥调度运行方案》(广市卫办发〔2014〕166号),明确市“120”指挥中心挂靠在市人民医院,负责受理120呼救、指挥调度网络医院参与院前急救工作。 目前,广安市人民医院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其承担 “120”呼叫受理和指挥中心的职责。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建立独立的广安市急救中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


尊敬的广安市人民政府: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包括广安市急救中心)的行政许可,是举办单位依法申请,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行政许可,只需广安市人民医院依法申请就可以了,难道这么小的事,依法可以马上办,还要广安市人民政府开会批准同意吗,这是广安依法行政的效率吗?国家在2014年发文要求依法完成广安市急救中心的依法成立,已有5年了,广安市至今未依法完成!!!!!!请广安市委督促广安市人民政府在广安市人民医院依法成立广安市急救(医疗)中心,在广安市中医医院依法成立急救站,在广安区市县成立急救站,在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急救点或120网络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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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3610/2014-00127主 题 词主题分类文号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发布机构医政医管局发布日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深入贯彻《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按照《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国卫办发〔2014〕4号)要求,我委决定在2014-2015年开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现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年)》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王斐、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1889、68791888
  电子邮箱:bmaylzyc@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
(2014-2015年)
  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贯彻《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
  二、时间
  2014-2015年。
  三、主要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活动内容。
  1.加强建设,严格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
  (1)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告。
  (2)急救中心(站)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3)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急救分站和配置救护车。
  (4)没有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情况。医疗机构内无擅自使用急救中心名称。
  2.多措并举,推动院前医疗急救发展。
  (1)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有倾斜政策,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
  (2)积极协调物价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相适应,并建立相应调整机制。
  (3)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4)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
  (5)建立规范的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的有效衔接流程。
  (6)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3.加强监督,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1)没有开设除“120”以外的其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电话号码。
  (2)全省(区、市)的救护车辆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和宣传。
  (3)主动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黑救护车”进行清理整顿。
  (4)对院前医疗急救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二)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活动内容。
  1.加强指挥调度工作。
  (1)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通讯系统功能符合要求。
  (2)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呼叫,呼叫受理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3)接到“120”呼叫后,根据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专业人员。没有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没有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及车辆承担出诊任务,没有呼救信息泄露。
  (4)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5)开展指挥调度质量控制,对调度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将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情况定期在内部公示。
  2.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
  (1)救护车符合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统一车辆编号、车体标识、设备配置,定期检修和消毒。
  (2)救护车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
  (3)医疗机构的车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驾驶和业务技术培训。
  (4)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
  (5)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
  (6)救护车没有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3.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1)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并做好“120”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2)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3)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资质符合要求,不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4)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标识统一,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5)转运流程符合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
  (6)建立接诊定期公示制度,按月公布各车组出诊次数、接诊人数,并纳入考核内容。
  (7)加强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4.加强收费管理。
  (1)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2)没有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服务的情况。
  5.加强公众科普宣传。
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2014年4月)。
  1.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全国视频会议部署工作。
  2.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安排。
  (二)组织实施(2014年5月-2015年10月)。
  1.自查改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根据我委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认真梳理问题,落实《办法》相关要求。
  2.检查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10月分别将年度活动开展情况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3.抽查督导。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三)总结交流(2015年11-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是规范服务、加强管理、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重点突出,注重实效。要从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着手,重点规范服务和收费,着力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呼叫反应和指挥调度问题,做到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三)加强督导,注重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工作督导,奖惩并举,认真督促整改,落实责任。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并加强对工作本身的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以改促建,建立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院前医疗急救作为加强整体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不断规范管理、加强建设,促进院前医疗急救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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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9 10:17
迟来5年的合法广安市急救(医疗)中心今年是否会依法诞生!!!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9 11:18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普法教育01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767706-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国家卫建委颁布的医疗机构标准其中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一、 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二、 急救车辆:(一) 按每 5 万人口配 1 辆急救车,至少配备 5 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三)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急救箱(包) 简易产包(含消毒手套)听诊器 表式血压计体温计 氧气袋(瓶)给氧鼻导管(塞) 简易呼吸机口对面罩吹气管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开口器拉舌钳 环甲膜穿刺针张力性气胸穿刺针 静脉输液器心内注射针 20ml 注射器5ml 注射器 止血带砂轮片 胶布酒精盒 脱脂棉敷料(大、中、小) 绷带三角巾 敷料剪镊子 药勺针炙针 夹板敷料箱 手电筒软担架 移动式担架床(四)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盐酸肾上腺素 异丙肾上腺素可拉明 洛贝林多巴胺 阿拉明利血平 速尿西地兰 安定注射液非那根 杜冷丁镇痛新 复方氨基比林氨茶碱 灭吐灵阿托品 止血敏安络血 地塞米松解磷定 利多卡因10%葡萄糖酸钙 10%葡萄糖注射液安定片 潘生丁片心痛定片 扑尔敏片异搏定片 麝香保心丸复方降压片 阿托品片去痛片 心得安片外用药 75%酒精(棉球)2.5%碘酊(棉球) 红汞(棉球)三、 通讯:应开通急救专线电话。四、 人员:(一) 至少有 5 名司机;(二) 至少有 5 名急救医护人员。五、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急救中心一、 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二、 急救车辆:(一) 按每 5 万人口配 1 辆急救车,但至少配备 20 辆急救车;(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三) 至少有 1 辆急救指挥车;(四)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与急救站机相同;(五)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与急救站相同。三、 通讯:(一) 应开通急救“120”专线电话;(二) 急救车及急救指挥车均配备无线电车载台,其中急救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电话;(三) 与该市担任急救医疗任务的医院的急诊科之间建立急救专用电话。四、人员:(一) 至少配备司机 21 名;(二) 至少配备急救医护人员 30 名。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 1600 平方米。六、 急救网络:至少设有 3 个分站,并与分站及医院形成急救网络。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30 14:47
依法行政啦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30 22:56
牛牛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1 07:48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国家卫生计生委


类型
文件

国家
中国

目录
1政策全文
2内容解读
3相关报道
折叠编辑本段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 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善,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 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实现与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互连互通。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

(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折叠编辑本段内容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对当前构建分级诊疗体系等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呈现逐年稳步提升的态势。但是,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保障和约束,实现全行业的统一管理和战线全覆盖。《办法》旨在通过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创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方法,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同质化程度,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颁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8章48条。在高度凝练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做法,重点进行了以下制度设计:

(一)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专业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机制和方法,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四是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体系。总结提炼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重点环节。明确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理顺工作机制。对门诊、急诊、药学、医技等重点部门和医疗技术、医院感染等重点环节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监管责任,提出医疗质量信息化监管的机制与方法。同时,在鼓励地方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涉及医疗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三、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分别是什么?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包括哪些?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是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1]

折叠编辑本段相关报道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质量保障、持续改进、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有关人员表示,我国医疗机构为数众多,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间医疗质量的巨大差异。医疗服务量的快速增长和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管理意识和能力的逐级衰减,是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因此,急须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模式和机制、各方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责任和义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善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监管手段和法律责任进行明晰。

《办法》提出,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明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指定各医疗质控组织落实,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

《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医疗机构应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办法》还要求,建立国家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及人员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办法》明确,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医疗质量。医院应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各业务科室应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办法》总结提炼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第三方评估,定期在行业内发布结果,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还将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省级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国家系统的互联互通。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3 21:30
不知何时依法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4 15:13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普法教育01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778175-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国家2014年颁布的院前医疗急救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所以,广安市卫健委的汤才勇、代联波,120指挥中心的张瑾,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李勇和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代君万等法官形成的枉法集团一定会被依法追究党纪国法规定的法定责任!

发表于 2019-11-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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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急救中心无合法资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5 16:31
广安市人民政府该出来回复一下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6 08:56
市政府给力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7 19:13
不知何时批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8 12:26
持续关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11 11:39
依法治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30 19:09
依据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急救中心要经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置审批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2-1 14:58
广安市急救中心居然是非法的,不可思议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2-2 10:25
还没依法许可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2-2 18:37
卫生系太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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