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为什么未给广安区妇女儿童医院、广安区急救中心依法颁发医疗机构名称为广安区妇女儿童医院、广安区急救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难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广安区没得法规效力吗? 关于广安区中医医院的有关问题,广安区中医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2010年5月21日颁发的,就连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王月成的执业医师注册只在广安区人民医院,实际注册执业的医护人员和场所均无,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给广安区中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年检是如何依法通过的?广安区中医医院转变为广安区人民医院获取国家专项资金几千万,广安区中医院旧址卖了几千万,但新的广安区中医医院何时能建成?是否违反《中医药法》等法规之规定,难道挂一个广安区中医医院非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去获取国家的有关经费吗?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原广安区卫生计生局)在2015年答复:“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关于人员资质、房屋面积等规定。该标准第四条第(一)项:“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第五条:“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安市广安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15年)》。该规划第五条机构设置第(二)项基层医疗机构中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规定:“在城区医疗卫生机构覆盖不到的地方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并严格进行选址和人员资质的审批”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广区卫计医不决〔2015〕001号)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应予维持。”,按照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放任对待违法的广安区妇女儿童医院、广安区急救中心、广安区中医医院的逻辑,这些达不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也可以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吗?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以这些双重标准导致广安城区没有一个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的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达不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不知如何通过年检的? 一些基层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向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增设医学检验科,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和广安区人民医院的相关人员已医学检验科的标准去验收,导致广安区仅有一家基层基层医疗机构成功依法增设医学检验科(协议),请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和广安区人民医院的相关人员依法简政放权办理基层医疗机构增设医学检验科(协议)。 请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违法的广安区妇女儿童医院、广安区急救中心、广安区中医医院执法,依法整改到位,该取缔的要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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